喺香港,高官嘅「高」字有好多種含意,除咗地位高、身份高、人工高,更大嘅特色就係高高在上。正因為佢哋高高在上,淨係識得匿喺冷氣房閉門造車,所以,推行政策周不時脫離現實,添煩添亂。
呢,佢哋又嚟添煩添亂喇。鑑於近年經常發生冧樓、冧僭建物、冧招牌等等傷亡事故,港府修訂《建築物管理規例》,強制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為樓宇公用部分購買第三者保險,新例將於明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本來呢,強制業主立案法團購買第三保,既可保障市民利益,更可保障業主利益,本來係無可厚非嘅,問題係至今仍有大約三百幢已成立法團嘅大廈未買第三保,好多法團成員為免負上法律責任,紛紛劈炮甚至解散法團。
對此,民政事務總署署長陳甘美華話喎,劈炮或者解散法團唔能夠解決問題,反會令大廈狀況變差,如果發生意外,業主一樣要賠償,每戶隨時要承擔數十萬元,仲貴過保費。
嗱,呢啲咪叫官僚囉。法團成員劈炮甚至解散法團,一定係有苦衷,高官唔去了解佢哋嘅難處,幫佢哋諗辦法解決問題,反而一味靠嚇,業主聽到唔火滾就假!
正如有法團成員話齋,法團工作無錢收,反而要承擔法律責任,好唔公平,所以唔少成員索性賣樓搬走。有位法團主席就講得啱嘞,大廈要收齊維修款項已經好難,收保費難上加難,新例等於逼佢解散法團,免得惹禍上身。
其實,大部分未買第三保嘅法團唔係唔肯買,而係因為樓宇有僭建物等潛在風險,根本買唔到保險。有法團成員投訴,大廈外牆有兩個危險招牌,擔心保險公司拒絕受保,於是向屋宇署求助,而署方竟然以「無即時危險」為由拒絕處理。喺咁嘅情況下,業主立案法團叫天不應、叫地不聞,根本無計可施,又點樣買保險吖!
話時話,只要高官肯放低身段,了解業主嘅苦況,然後推出適當措施協助,任何問題總有解決嘅辦法。可惜,呢條新例○七年已經刊憲,民政署拖到最近至話會協助法團進行維修,令大廈符合保險公司要求喎。明明係港府平時唔做嘢,臨急抱佛腳,竟然將責任推晒畀小業主,你話係咪好荒謬,好野蠻呢?
再講,已成立法團而未買第三保嘅樓宇固然有機會出事,但全港仍有二萬幾幢未成立法團嘅樓宇,其中大部分仲係日久失修嘅舊樓,更加係危機重重,點樣拆除呢啲都市炸彈呢?當局至今未有任何對策,簡直係本末倒置。
唉,立例規定業主購買第三保,保障樓宇安全,本來係好事,但交到港府高官手上,隨時變成壞事。唔係咩?新例仲未實施,已經搞到小業主怨聲載道,真係冇眼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