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看今朝:修正案的迷思

今年全國人大會議中最受關注的,是有關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一九五三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於七九年重新修訂,而後鑑於時代變遷、城鎮和鄉村人口轉變的趨勢,《選舉法》分別於八二年、八六年、九五年和○四年修正。

學者認為,《選舉法》對於地方代表比例、形式規範等安排都有修訂必要。《選舉法》涉及的最主要問題乃戶籍制度。由於人大選舉是以擁有當地戶籍選民作為基數來進行選舉,這可能出現問題:一個長期在福州工作、但戶籍是在廣州的工人,他能夠選擇的人大代表就會是廣州市的代表;工人在福州工作,但福州市人大代表卻不代表他,工人如有任何申訴,也只能長途跋涉返回廣州找當地人大代表處理。人口急劇流動,城鄉人口比例不均,《選舉法》修正案如箭在弦。

修正案方向有四:一是因循過往戶籍制度安排,但或會出現上述問題;二是根據當地常住人口,但可能忽略一些有戶籍但流動性較高的人;三是計算流動人口;四是計算當地「食飯人口」,亦即計算當地的食米使用量,再推算人口的數量,來釐定當地的人大代表比例。

有謂今回修正案停留於第一個方向,但領導人亦明瞭修正案的不足,故在說明中重申了《選舉法》跟戶籍制度的複雜關係,待戶籍制度得到完善之時,修正案才能夠發揮最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