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所謂「五區公投,全民起義」,中央已一再表態,指其缺乏法理基礎和法律效力。若我們承認《基本法》是上位法,《立法會條例》第三十六條只是下位法,就沒有理由本末倒置撥款去為違反《基本法》之舉「玉成其事」。
另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是,「公社連」為「公投」鋪路而辭去立法會議員職位的五個人,究竟有無資格即時參加補選?
《基本法》第六十九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除第一屆任期為兩年外,每屆任期四年」。五位辭職的議員,其地區直選選民當初投他們一票,也是寄望他們完成立法會四年職責。然而,任期才剛過一半,五人在並未遇上不可抗力因素情況下中途不幹,這豈是負責任所為?好比一個乘客在中環搭的士要到柴灣,結果行到北角司機突然說「我不幹了」,乘客肯定告司機「拒載」;同樣道理,立法會議員在毫無壓力下為玩嘢半途「劈炮」,既有違立法會任期規定,也有負選民所託,這不是瀆職又是甚麼?
尤有甚者,辭職五子當初就職時曾莊嚴宣誓:「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而現在他們所搞的甚麼「公投」,公然挑戰《基本法》規定的「一國」前提和憲制倫理,且直言「《基本法》我哋不嬲都挑戰啦!我哋仲燒過《基本法》啦!」對此等擺明挑戰《基本法》之人,應以司法覆核質疑其參加補選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