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言集:前海未解的問題

若以計劃單列的政策地位而言,前海有些似上海的浦東、天津的濱海特區,但上海與天津都是直轄市、省一級行政單位,浦東及濱海作為計劃單列,級別等於半省級。而深圳是半省級,前海若同屬計劃單列,二者的行政關係該怎樣安排?是深圳市委書記或市長兼前海的黨政領導,抑或前海從深圳分裂出來?

現時的提法,香港要積極參與前海的開發,前海許多的制度政策會引進香港的現行方法。那前海會否作為「一國兩制」中香港與深圳(或廣東)之間的緩衝區,把內地與香港的制度政策混雜而用,或擇優而用?

問題是,法律體制有其本身規矩邏輯,不能隨便嫁接,特別是香港的普通法,依據的是案例,不是成文法那樣簡單。回歸之後,香港的普通法仍需依賴英國等的案例作支持,前海若用普通法,香港的案例可否沿用於前海的訴訟呢?

前海作為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面向香港、海外,可是廣州亦有南沙作粵港服務業合作的示範區,後者可能沒有像深圳那樣高調地推動前海,卻可有廣東省在CEPA方面先行先試的授權。前海作為「特區中的特區」,說得好聽,具體內容卻仍然有待公布。

一是前海與深圳在政策上的分別,前海與南沙等CEPA先行先試政策的差別如何?

二是中國作為WTO成員,要給外商國民待遇,前海的優惠政策可以優於WTO,但其他國家可援引國民待遇,要求優惠政策不能單由港商企業獨享。假若優惠政策包括金融,觸及中國的金融體制,牽連便廣,中國的金融風險和金融安全該怎樣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