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入風雲:保證效忠

希望有關公務員退休後工作安排的討論,不要變成意氣之爭。今次梁展文事件引發的問題,最理想是針對性討論,不要無限引申,變成公務員應否在退休後再工作,或者可從事甚麼工作。

現時的制度容許公務員退休後再工作,但在某些情況下,例如權力職級到了某個層次,就要有一段「過冷河」時期,以及需要經過一個審批程序。

高級公務員退休後應否再從事工作,以及從事甚麼性質的工作,我們可以討論。不過,我們很難對現時的制度作出大幅度修改,或者作根本性的改變。因為公務員的權利受到《基本法》以至其他許多法例規條的保障,道理上也欠缺強而有力的論據去支持大變。

一些意見認為,公務員既然已有長俸,便不應在退休後再工作。這其實是非常牽強的推論,如果長俸的目的是防止公務員退休後再工作,那麼為何不在條例守則上寫明:公務員退休後,長俸和再工作只可以兩者擇一,或者明令禁止再工作?

長俸的安排其實有許多個目的:第一,可能政府要示範一個好僱主的榜樣;第二,確保公務員對政府盡忠效忠,尤其是港英時期,香港政府本質上是殖民地政府,因此,保證其管治隊伍效忠是非常重要的一環。以前的長俸不是公務員必然得到之物,若然出現任何問題,可以一筆勾銷,這筆延後支付的款項,就好像工程費用的押金一樣。

假使梁展文事件主要是在審批程序上的判斷出問題,相信大概正如昨天本欄推測,這判斷偏差是源於不想阻舊同事發財;如果審批者的心態轉回以政府和市民利益行先,一切問題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