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梁展文事件專責委員會報告公開發表後,連日來公眾要求懲處失職高官的呼聲不絕。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企圖以道歉平息公憤未能收效,曾蔭權則觀望輿論及民情的走勢,再作下一步的考慮,機會主義味道極濃。
立法會各黨派不滿政府對疏忽職守官員不作適當處分,將於周三會議上作出動議,要求政府對相關官員作出處分及檢討問責官員處分制度,看來政治壓力及民意民情的變化最終決定政府的取態。
從法理情三大層次講,常任公務員對所負責的工作未有盡心盡力完成,而失誤對公眾利益帶來重大傷害,經過適當的調查確定後,應該對之作出處分,是體現公職人員權責相符,行政責任不能玩忽的重大原則的題中之義。
委員會經過兩年時間的調查及分析,對五位政務高官作出批評,從行事敷衍、考慮不足、欠警覺性到嚴重疏忽及明顯失職等,有不同層次的譴責,值得政府作出相應的行政及紀律處分,以正視聽,以挽回政府的公信力。倘若政府認為這只是立法會的片面之詞,則合理的做法是,由公務員事務局負責展開內部紀律聆訊,找出事實真相,向公眾交代。
現行處分公務員的機制分為八級,由警告、譴責、罰款、嚴厲譴責、降級、迫令退休到革職等,應有盡有,供政府作適當選擇,最嚴重的罰則,是官員觸犯刑事罪行,其長俸將會被扣除。
梁展文事件中的失職官員罪不致革職或飭令退休,但內部警告以至公開譴責則應在考慮之列。官員失職不受處分,公眾固然有官官相護之憤慨,且對盡責公僕也並不公平,公務員隊伍將難以管理。至於俞宗怡作為問責官員,對其所負有的政策及監督責任的失誤,更應作出適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