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金:香檳濕衫 無謂申訴

有人被投訴以香檳濺濕他人衣服,涉嫌干犯「普通襲擊」罪,正接受調查。何謂「普通襲擊」?這罪行的入罪先決條件不在於被告與投訴人有否身體接觸,不在於投訴人身體是否受到實質傷害,亦不在於證實被告有傷人意圖,乃在於控方能否說服法官,被告舉動足令他人合理地認為自己受到襲擊威脅。

例如雙方口角,其中一方向對方揮拳,揮拳者不管擊中與否,亦可被控普通襲擊,因為對方認為揮拳這舉動屬襲擊威脅乃合理的;另外,憤怒用手指指向對方,被視為指插襲擊威脅亦屬合理。

同一道理,向他人噴射香檳是否普通襲擊,須視乎這舉動是否合理地令他人認為受到襲擊威脅。例如,有人一面搖晃香檳,一面說:「我用水松塞射穿你這王八的頭,用香檳當口當面噴你。」那麼,不論水松塞和香檳殺傷力如何,不論射中與否,上述舉動已構成襲擊威脅。

若情況是三五成群開香檳慶祝,人人手持酒杯等待分享正在開瓶的香檳之際,水松塞突然飛脫,連帶噴射的香檳擊中旁觀者,卻不構成普通襲擊,因為認為開香檳慶祝是襲擊威脅並不合理。

但以香檳噴射或潑他人,投訴人雖能說服法官他合理地認為受到襲擊威脅,法官亦不一定判被告有罪。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三十七條,若法官裁定「該襲擊或毆打具有正當理由,或屬輕微而不值得判處刑罰」,便可行使權力將申訴撤銷。

女子用香檳潑負心漢,便屬官老爺可運用前者撤銷申訴例子。至於其他任何被香檳濺濕衣衫的申訴,皆可以後者為由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