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港港安醫院一名女牙齒衞生員替院方服務近廿六年後,於○八年三月終止合約。她其後向院方追討遣散費、假期補薪及病假津貼等,並於勞資審裁處獲勝訴,獲判可向院方討回約四十三萬元。院方不服判決,早前向高院上訴,昨獲判上訴得直。法庭裁定院方毋須支付前員工約十一萬元遣散費,但其他賠償則需發還勞審處重新計算。
案件編號:HCLA 33/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