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吟虎嘯:法治受損 誰負重責

香港回歸二十年,政治風波不斷,亂象不止,人們對香港法治更是喪失信心和信任。對於是何原因,人們意見紛呈,然有一點指向一致,那就是覺得香港司法體制中人未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中人受個人價值觀和政治傾向影響辦案相當明顯。也就是說,香港法治令人失去信心和信任,司法中人要負相當責任。事實上,在複雜政治環境下,最能夠損害法治的,正是司法中人,內因起決定作用。

不過,香港司法中人真能看到這點、反思這點的並不多,相反,將此「賴」給民眾、社會各界和所謂「政治干預」最為方便。早前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就說,這些年當法庭審理的案件源於一些爭議的政治、經濟或社會事件時……大部分人對某事件有牢固的立場,而他們往往將自己對法律的看法與法庭對該事件的裁斷結果畫上等號。他們對法律體制的觀感甚至信心,變成主要甚至完全地視乎判決的結果而定。

司法中人如何標榜司法獨立、以法論法、公平公正、不受任何干擾,這些不是問題;大部分人對涉及政治、經濟、社會事件的案件有「牢固的立場」亦很正常,也不是問題。問題是,這些年判決和處理結果,往往大出「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正當正常結果,明顯不公平不公正,有違最起碼的常識和道理,此如何服眾?如何彰顯司法公平公正?

首席法官還指有人完全忘記《基本法》在法官任命方面,只訂明兩項才能:司法和專業才能。法官的個人意見,不論是否與政治有關,或其他因素,都不在考慮之列。不錯,《基本法》是規定了對法官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但這不意味着他們在處理司法問題時就能純粹的依法辦事,他們不是生活在社會真空裏,何況國家憲制還要求他們有國家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