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有三名旺暴參與者被判刑,最高者被判囚七年,對於判刑的輕重,社會上有不同看法很正常,但末代港督肥彭污衊港府濫用《公安條例》作政治用途,打壓反對派及其他社運抗爭人士,則根本是睜着眼睛說瞎話。
參與旺暴不是一般社運人士,而是暴民;不是在行使言論自由,而是飛磚襲警及縱火燒車,是有目共睹、赤裸裸、無可辯駁的暴力,任何文明社會都無法容忍。未必巧合的是,主審法官判刑時特別引用多宗英國案例,強調法庭眼中只有合法及守法的人,只關心暴力對社會安寧的影響,案情涉及的政治因素不可以作求情因素。事實上,香港法律承襲英國而來,法官根據英國案例宣判,誰曰不宜?
說到《公安條例》,那也是英國人留下來的。六七暴動後,港英政府鑑於相關法律的真空,專門制訂這部法律以懲治暴亂罪,最高可判囚十年。一國兩制下,港英時代的《公安條例》被保留下來,是五十年不變的一部分,港府用之懲治不法,合法而且合理。
設想英國發生類似暴亂事件,相信肥彭肯定支持重判,但發生在香港就不同了,在肥彭嘴中就變成懲罰「社運」、「言論自由」、「爭民主」。肥彭美化暴力,體現其一貫的雙重標準及唯恐香港不亂,與其當年急推「三違反」方案、為回歸埋地雷可謂一脈相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