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梁天琦及盧建民因暴動罪成分別被判六年及七年。法官在裁決時表示,暴動屬於集體性質的罪行,選擇參與的人士需承擔後果,屬「咎由自取」;即使有強烈訴求亦不能成為聚眾犯事的理由,法庭需向公眾表示不容許相關的暴力行為再次出現。今次的案件,無疑是對社會發出強烈的警示,不要以為使用暴力進行反政府、反社會的行為是沒有代價,希望各位年輕人能夠理性思考,不要因一時的衝動將自己的前途就此斷送。
猶記得兩年前的農曆新年期間,本土民主前線因為支援旺角街頭流動小販,恃着梁天琦當時作為立法會新界東補選的候選人,以進行選舉遊行之名聚眾生事,激發起嚴重的警民衝突。香港人不會忘記,暴徒對防暴裝備不足的警員作出肆意的攻擊,即使有警員倒地受傷也未能使暴徒停手,迫使警員黃慶威果斷地向天開槍示警以保護同袍。
另一邊廂,數百人一夜間在旺角聚集,撬起磚頭投擲警員,又焚燒雜物充當路障,更公然刑事毀壞警車。種種一切,均是暴徒形式的行為,而特區政府在翌日將事件定性為「暴動」,可謂反應迅速。一夜的騷亂,造成約一百三十人受傷,主要為警務人員,另拘捕涉事者約九十人,年齡介乎十四至七十歲。
暴力勇武,從來不是解決任何問題的方法,社會不會姑息任何動亂的製造者。有時在新聞中看到年輕人因參與社會運動而判刑,往往會感到難過及可惜,覺得他們大好前途就此失去,但我們在法治社會中又不能對暴力行為坐視不理。我相信,大部分參與社會運動的年輕人有着他們赤子之心,相信能改變社會的現況,只是礙於經驗不夠而入世未深,才會鹵莽地做出不能容忍的行為。
在二○一四年長達兩個多月的「違法佔領」期間,我偶然親自在「佔領區」行走,想多貼近年輕人了解大家的想法。當時我記得,有些參與者年紀很小,甚至有中學生在其中逗留。我不是想說,年紀小就沒有權利表達意見,或者向成年人發聲,但像這樣年紀的青少年本應是在學校好好學習,為何要冒險參與抗爭行動呢?究竟他們有否深思過當中的深層意義,以及所引申出相關的代價呢?
「違佔」落幕將近四年,有人因而被捕鋃鐺入獄,付上沉重的代價,但有人卻仍然逍遙法外,漫長的等待實在已令人望穿秋水。當年他們鐵骨錚錚地說,「公民抗命」需要承擔的一切法律後果,不會躲亦不會避。今天,看來真正承擔後果的是一班跟隨他們的年輕人,失去了寶貴的青春和大好的前途,而始作俑者卻還未受到應當的制裁。吾可忍,孰不可忍呢?
我留意到,有參與違法抗爭行動的年輕人將面臨審訊,但公然選擇棄保潛逃。「流亡」不是浪漫的行為,而是軟弱無知的決定。香港的司法制度是獨立公義,不會受到任何政治立場所影響,只有違法與否及量刑的考慮,從來不會枉加任何罪名。有些人觸犯法例後選擇逃往異鄉,是極其不負責任的做法,亦反映出他們打從開始就沒有深思熟慮自己的行為。知錯能改,將會得到社會的原諒,但如執意「流亡」,過上連公民身份也失去的生活,相信日後就會後悔今天所種下的禍根。
近日,梁天琦、游蕙禎、黃浩銘等人,先後因各種違法事件被判入獄,訊息相當明顯,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年輕人以政治理由及動機,作暴力及違法的抗爭行為,是需要付上沉重的代價,社會亦不會認同視法律如無物的違法行為。為了一時的「認為自己是對」的信念,要負上破壞社會安寧的罪名,銘刻一世的紀錄,又真的值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