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智峯在立法會會場外的劣行是無可推諉,也無可原諒,這反映出他的基本心態是:為求目的,不擇手段,也不知甚麼是道德、對錯,一切自以為是,任意胡為。以這樣的心態和行為傾向,怎樣可以當立法會議員?不僅是卑劣行為的示範,侮辱香港社會大眾的道德規範與法治精神,侮辱在選舉中支持他的民眾所寄予的期望,更重要的是,以這樣卑劣心態的人當立法會議員,參與立法的審議與決定,怎可令人信服他的誠信、智慧?
今次事件不是小事,假若普通人做出這件事,涉刑事罪行,還可說是小罪,不屬重罪;但以立法會議員的身份做出這樣公開干犯法紀之事,便屬大事,必須深究嚴懲,以儆效尤,也可藉此清理立法會這幾年的劣質文化。民主黨凍結其黨籍來查究是恰當的裁決,顯示它還重視民主與公義。程序公義只是拖延之策,民主黨在公眾的信用中最大的考驗將是能否公平處理,能否不徇私也不會亂用政治化藉口來護短。
假如許智峯有道德和政治承擔的話,他應該引咎辭職來謝罪。不過,依他的心態,這幾天的道歉缺乏誠意,只是為勢所逼,他還是不會真心認錯,因此,要他主動辭職,屬緣木求魚。也因此,立法會應該依閉路電視所錄不可爭議的事實來對許智峯進行譴責,把這樣卑劣心態與行為的人趕出立法會,重新確立立法會的道德規範。
這件事不關黨派政治,而是政治倫理、社會道德的大是大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