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地鴻爪:說法治勝利為時尚早

九名佔中搞手日前全部被判罪名成立,有建制派人士興高采烈,高呼是「香港人的勝利」、「法治的勝利」。然而,法庭月底才對此案作出宣判,而法律條文所訂明的刑罰是最高罰責,如何判決其實取決於法官大人的一念之間,如果最終出現建制派不願看到的結局,並不令人意外。

九名被告所涉的煽惑公眾妨擾等罪名,都是古老的罪名,過去從未有人被控此罪,根據普通法原則,在本港未有案例之下,法官量刑勢必參考其他普通法地區尤其是英國的案例。眾所周知,普通法地區涉及所謂「公民抗命」的案件,大多輕判了事,而佔中搞手亦以「公民抗命」自居,為輕判提供了「依據」。早前本港法庭判決佔中相關案件被告時,法官非但不直斥其非,反而不吝讚美之詞,推崇他們「有理想」、「非為個人私利」,既然司法機構內心認同「違法達義」,判決輕或重,答案已經寫在牆上。

再拿引發佔中的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一案看,黃之鋒等被告一度被判囚,惟經過上訴後,最終都獲放生,理由是佔中發生於有關法律生效之前,沒有追溯力,這也為今次被告獲輕判埋下伏筆。事實上,佔中搞手均不認罪,亦表明會上訴,捉放曹的一幕隨時重演。

而從過往司法判決觀之,但凡案涉反對派,屢屢高高舉起、輕輕放下,而藉口不是證據不足,就是證據太多;不是下不為例,就是疑點利益歸被告,總之是欲赦之罪,何患無詞。而佔中之所以如期發生,就是因為搞手相信朝中有人好犯法,不少人更大說風涼話,如漢奸黎揚言不怕判監、就怕洗廁所,歪嘴主教則為自己「逍遙法外」而羞愧,說到底就是有恃無恐。

這麼說吧,對於佔中搞手而言,最理想的結果就是被輕判社會服務令,或判囚不超過三個月,如此一來,既可為他們口中的「爭取民主」坐過牢,又可撈取政治資本,輕鬆實現「讓人生更精彩」之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