擊楫中流:責任政治

選舉事務處遺失載有八千多名選民個人資料的登記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選舉事務處都說不知情,是不是說無人需要問責呢?至於私隱不保的受害者,除了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申訴,可以循法律途徑追究或索償嗎?

根據政府新聞稿的敍述: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選舉事務處總選舉事務主任黃思文四月九日上午在政府總部,就選舉事務處「搜尋一本與二○一六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相關的選民登記冊最新情況」會見傳媒。原來這個記者會只是政府披露遺失兩年多的一本選民登記冊「搜尋不果」的經過。黃思文說:「當我在上星期初獲悉可能遺失該本選民登記冊後,我立即指示相關人員進一步全面搜尋,並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備案。過去數天,我們除了盡力搜尋該選民登記冊,亦翻查了不少處理選舉物資的紀錄,並向當時相關的負責人查詢,惟現階段未能確定該選民登記冊在甚麼情況下遺失。」既然已查詢過負責人,為甚麼會到現在仍未能確定如何遺失?究竟有哪些人知情不報?他們最早知道遺失這本登記冊的時間為何?這些關鍵問題一概沒有答案!

由不知不覺變後知後覺的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在「搜尋不果記者會」自言是在上周才知悉事件,他在「搜尋不果記者會」上如是說:「過去兩年多尋找那本選民登記冊不果,究竟是在哪裏遺失?為何一直沒有上報和沒有公布事件?我也很想知道。」推說一切有待調查卸責,聶德權的態度十分可恥!可以預見,選管會整色整水搞個獨立調查委員會,打鑼打鼓,弄了半天,草草收場。究竟是誰臭屎密冚,瞞足兩年半?按聶德權所講的按紀律程序處理,到時找個低級職員祭旗了事。

實行民主憲政的國家,其本質是民意政治、法治政治和責任政治。香港並非實行民主,政府一切的行為與活動,亦並非以民意為依歸,但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政府一切行為與活動都必須依據法律的規範,不得稍有逾越,這便是法治政治。所謂責任政治,是指政府機關在行使職權、從事活動之時,對其所產生的後果,無論是非得失均須負起責任,包括政治責任、道德責任、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然而,政治任命的主要官員聶德權不需要為選舉事務處的胡作非為負政治責任,鞠躬下台;選舉事務處的總選舉事務主任黃思文及其轄下十多名首長級官員,不論是尸位素餐的冗員還是高薪低能的廢官,全都不需要為此醜聞負行政失當的責任?香港政治綱紀崩壞,市民受害,又豈是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