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義執言:「公民抗命」豈可欺世惑眾

在二○一四年發起違法佔中的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與六名反對派政客被起訴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等罪名。案件審訊經過近半年,法庭作出裁決,九名被告都最少有一項罪名被判成立。判決彰顯法治精神,公義遲到勝過不到,市民最擔心的是最後判刑過輕,變相鼓勵違法。

違法佔中至今已超過四年半,佔中搞手經過一千六百多日才被繩之以法,因此被形容為姍姍來遲的公義,期間不少年輕人淪為「公民抗命」、「違法達義」的炮灰,社會亂象叢生,法治淪喪。早在戴耀廷發起違法佔中之初,就以「公民抗命」為其中一句口號,去欺騙、蠱惑人心。在「公民抗命」四字包裝下,違法的行為被「合法化」,妨擾社會治安的惡行被「正義化」,一眾入世未深的青年學生,因為「公民抗命」四字而走上街頭、參與佔中。

法官明言「公民抗命」不構成抗辯理由,法庭的職責是分析控罪的元素和爭議事項,不會評價被告「公民抗命」背後的政治理念。的確,違法就要承受法律後果,守法才符合公義。無論表達意見或進行抗爭,都必須合法進行,即使背後有所謂的「崇高」理念,亦不能作為犯法的藉口,不然只會破壞香港引以為傲的法治精神。

佔中禍害在於「違法扮義」,以「公民抗命」損害絕大多數公民的權益。佔中七十九天嚴重打擊香港經濟,影響港人的生活秩序,阻礙上學、上班、營商、緊急服務等,並導致社會撕裂,法治受損,後遺症至今仍未愈合。

實際上,當局拖拉多年,四十八名被捕的主要佔中搞手,被起訴及定罪的只有九人,包括佔中幕後黑手、金主及現場總指揮黎智英在內的另外三十九名搞手依然逍遙法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應盡快對這些違法者採取行動,以彰顯公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