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律政司在小學外洩試題案被終院判以終極敗訴後,「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不能再成為「萬能Key」,已即時有手機偷拍案的被告因此被撤控。而日前爆出實習男醫生在宿舍內偷拍男護士,律政司最後會以甚麼控罪作出檢控,備受關注。
須知道,現時針對偷拍罪行只可循「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有違公德」、「遊蕩」等罪名提控,但法例只適用於公眾地方,若在私人地方偷拍,被告便未必能入罪。
保安局亦不諱言對於設立「窺淫罪」感到「緊張和心急」,冀盡快立法。但又是同一個保安局,數年前被立法會議員質疑不誠實取用電腦罪遭濫用,時任局長黎棟國駁斥「條文非常清晰、毫不含糊」,修例因此被束之高閣,如今才來臨急抱佛腳,立法肯定沒有數年難以成事,「空白期」發生的偷拍案將以甚麼法例起訴,是否萬無一失,肯定有排拗,隨時造成更多罪犯逃過法網。
當然,律政司胡告亂告,保安局掉以輕心,自取其辱可說是咎由自取。但終院以使用自己電腦與不誠實取用無關、偏離原有法律觀點等理由,令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再也不能無限伸延,卻忽略了偷拍本身就是犯法的事實,受害者的私隱更有可能被人在網絡散播,衍生更嚴重罪行。有人批評法庭一味咬文嚼字,硬要在「取用」的字眼上鑽牛角尖,反而放生了罪犯,是對法治的諷刺,可謂一語中的。
就以日前被撤控的偷拍案為例,律政司表現亂七八糟固然抵鬧,但裁判官一再站在被告立場發言,控方要求押後案件固然被拒絕,改控其他控罪又遭批評,更直指控方即使堅持檢控並成功入罪,法庭量刑也可能只是象徵式輕判,「量刑結果與所耗費公帑及對被告造成的壓力不成正比」,最終迫令控方撤控,都可謂咄咄怪事。人們不禁要問,司法要對被告公平,那麼受害者的公平又有誰來維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