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之不行,自上犯之。曾蔭權涉嫌官商勾結的醜聞有如坑渠被揭開蓋子,愈揭愈臭,不僅「貪遍省港澳、歎盡海陸空」,而且捲入「藏酒門」事件,果真是一醜未平一醜起,日日新鮮日日甘。
曾蔭權最新的醜聞是被指在美國商會前主席詹康信位於屯門的酒窖裏儲存了逾千支酒,包括不少價值不菲的名酒,而且這些酒都存放在詹康信的名下,曾蔭權不費分毫。儘管特首辦否認曾蔭權在該酒窖存酒,只承認他將一批「私人藏酒」轉售給詹康信,賣酒所得二百萬元以太太曾鮑笑薇的名義分別捐給三個慈善機構。不過,對於這批酒的來歷、涉及多少名酒、曾蔭權夫婦有否獲得扣稅等等資料,特首辦完全沒有交代,留下重重疑團。
港人對詹康信的名字一點也不陌生,他與港府關係良好,當年當局撥款一億元舉辦維港巨星匯,正是他的提議,並且由其名下公司承辦,結果巨星匯變成一場爛騷,而且非常神奇地剛好用盡港府一億元包底費。更廣為人知的事,港府當年以月租二千七百元的超低價,將面積九千平方呎的深水灣徑舊英軍軍火庫批給詹康信經營酒窖,即使後來租約期滿重新招標,最後還是由詹康信繼續承租,被質疑招標過程不公平。
正因為詹康信與港府關係密切,曾蔭權將大批「私人藏酒」賣給他,才會令人覺得事不尋常,瓜田李下之嫌呼之欲出,而更令人質疑的是,這批酒究竟從何而來?根據特首辦禮物名冊,二○○七年至二○一○年中,曾蔭權獲贈八十三支酒,二○一○年中至上月再獲贈八十支酒,全部交政府處理,並非自用。既然如此,曾蔭權為何還有這麼多「私人藏酒」賣給詹康信呢?這些酒是不是別人贈送的呢?贈送者會不會就是款待他「歎盡海陸空」的那班富商呢?根據港府規定,曾蔭權收到估價超過四百元的禮物,需要逐一登記,要麼按市價購買,要麼交公,曾蔭權是否按市價購買,根本無人能知,有沒有將所有禮品交公,更是只有天曉得。
表面上,曾蔭權將賣酒的錢捐作慈善用途,似乎做了一件好事,實際上,如果這些酒是別人贈送的,說得好聽是借花獻佛,說得難聽根本就是沽名釣譽。作為公職人員,他本來就不應該接受私人贈送的禮物,也不應該先將禮物存於禮賓府,然後再轉售,這樣搬來搬去,除了浪費人力物力,亦增加交通負擔和空氣污染,不是多此一舉嗎?還有,曾蔭權將賣酒所得的款項以太太名義捐給慈善機構,如果兩人是合併報稅,在一個課稅年度,二百萬元捐款可以節省二十多萬元稅款,顯然涉及利益衝突,當局對此完全沒有交代,這到底是疏忽呢?還是有難言之隱?
世界歎到盡,醜聞爆不停。從本報揭發曾蔭權乘搭私人遊艇「豪遊」澳門開始,「曾商勾結」醜聞有如打開潘朵拉盒子,沒完沒了,他到底還有多少秘密被遮蓋,無人能知,但僅從已經曝光的個案來看,利益衝突的表面證據已經成立。曾蔭權要洗脫官商勾結嫌疑,唯一的選擇就是向市民公開交代,將一切攤在陽光之下,讓公眾判斷,讓廉署調查,否則一味狡辯「公私分明、問心無愧」,或者指傳媒的揭發是「陰謀論」,只會欲蓋彌彰,自取其辱。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特首並沒有特權,同樣受到法律的約束。首先,立法會○八年通過的《防止賄賂(修訂)條例》,已詳細列明特首受其中多項條文規管;其次,《普通法》中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條文,對「以權謀私」的行為亦有嚴格的規範;此外,若富商被證實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同樣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正如熟悉廉署運作人士指出,無論是豪華晚宴、富商遊艇接載與私人飛機管接管送,還是深圳豪宅平租等,都明顯觸犯防賄條例,如果曾蔭權是一般公職人員,早就被廉署請飲咖啡了,怎麼可能至今還如此逍遙自在?
事實上,連日來已有多個政黨及立法會議員前往廉署舉報,接下來就要看當局怎麼做了。廉署一直強調不僅要打蒼蠅,更要打老虎,而曾蔭權被形容為「百獸之王」,可以說是老虎中的老虎,廉署要證明自己是反腐利器,就應該依法辦事,秉公處理,不能因為涉嫌者身份特殊而網開一面,否則,廉署多年累積下來的反貪口碑必將一朝盡喪,成為曾蔭權身敗名裂的陪葬者。
除了廉署介入調查,立法會更應該主持公義。其實,立法會除了可以運用特權法,迫使曾蔭權到立法會交代,還可以展開彈劾。根據《基本法》,只要四分之一議員聯合動議,立法會就可以啟動彈劾程序。立法會議員平時以民意代表自居,到底是真代表還是假代表,是真民主還是假民主,七百萬市民都在看着,那些違背民意、公然護短的保皇政客,必將遭到選民的唾棄。
總而言之,多行不義必自斃。台灣陳水扁下台後成為階下囚、菲律賓前總統阿羅若夫人目前亦正受審,證明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曾蔭權別以為他只剩下四個月任期,可以視民望如浮雲,視醜聞如無物,他一天無法證明自己是清白的,一天無法給港人一個清楚的交代,他就永遠也逃脫不了正義的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