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之行:從嚴管制局長再就業

儘管政府企硬,對失職高官不作出嚴肅處分,以保持高官隊伍的士氣不受到進一步的打擊,但政府不得不承認,現行有關退休高官再就業的制度正面臨大幅度修訂,必須審慎詳細地考慮,引入新的規管標準。

高官退休後再就業的權利應該受到尊重,毋庸置疑。但是,高官畢竟掌握大量政府機密,有些在一定時間內仍然有效,加上此輩了解決策過程之微妙處及政策的灰色地帶,尤其是與房屋土地、大型基建、金融、稅務以至與公共服務專營權有關的特殊項目,發展商及大財團喜歡招攬他們加入,在商言商,是非常理性的選擇。問題是,為保障公眾利益不受損害,必須作出嚴格規管。

公眾利益永遠優先,同樣不可置疑,因此在禁制期不變的前提下,延長常秘層的管制期實屬必要,立法會專責委員會就梁展文事件的調查報告所作出的建議值得支持,這與夏佳理委員會的建議非常一致。現時社會正等待政府的回應,後者口頭上承諾會盡快行動,且拭目以待。

同樣值得重視及無法迴避的,是對政治委任的問責局長的管制期問題。社會輿論普遍認為,與常秘比較,局長掌握更多極度機密的政府決策資料,可以說得上是有過之而無不及。

對局長設立管制期,從保障公眾利益的大原則考慮,絕對切合情理。倘若常任秘書的管制期為五年,則局長至少不短於五年,值得考慮。現時對局長只有禁制期而沒有管制期,是問責制的不足之處。

問責制自二○○二年啟動之後,到現屆政府結束時,足足有十年之長,在實踐上已有不少正反經驗可供參考,連同副局長及政治助理的安排,是時候作出全面檢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