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之行:適當懲處問責官員

梁展文事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受損的大問題,經立法會專責委員會深入徹底調查,結論是梁展文個人誠信備受質疑,紅灣半島一案涉及「延後利益回報」,而公務員事務局長俞宗怡及一眾涉事高官未有盡責做好把關工作。

立法會正醞釀要求曾蔭權對有關高官作出適當懲處,切實向市民問責。常任公務員根據管理公務員的規章制度,按失職的嚴重性,可有不同層次的處分選擇。問題是,政策最高負責的政治委任的問責局長怎樣處理?

西方民主國家,不論是總統制的美國,或議會內閣制的英國,還是半總統制(總統與總理分權)的法國,對政治委任的部長,凡涉及下列各種情況,會要求辭職以示負責:(一)決策錯誤,或主管政務發生重大失誤,對國家或人民利益造成重大傷害;(二)對部屬執行政策疏於監督,嚴重影響公眾利益;(三)個人言行有重大瑕疵,影響政府形象;(四)因健康或其他原因難以行使職權。

觀乎俞局長於審批梁展文退休後再就業申請事件中的角色及責任,顯然涉及上述(一)及(二)的失誤,應該引咎辭職,毋庸置疑。有趣的是,香港實行的高官問責制,其法理基礎與民主政體迥異,可能要到二○一七年特首經普選產生後,情況才會逐步產生變化。

民情反應強烈,要求俞局長拿出勇氣,承擔重大施政失誤責任,引咎辭職的呼聲不絕;立法會各黨派深明現行政制下,拿俞局長開刀,要人頭落地,未免過於血腥。

平心而論,俞局長過失嚴重,必須加以處分,但罪不致要辭職。特首在撤職與道歉之間,可引入不同程度的內部或公開的警告與譴責,作為對問責官員的處罰,長遠有助提升問責官員的警覺性及公眾對公共管治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