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始終不明白,為甚麼出租的公屋只能服務社會最低層。在上世紀七十年代,香港過半數人口居於公屋,是否代表香港那時大部分人都屬最低層收入群?
公屋可以是福利政策,也可以是經濟政策。
社會的資源有限,個人或家庭的資源亦有限,若三至四成或更多的每月收入都用作支付房屋貸款,其他方面的支出便減,對個人、對社會會構成投資不足、發展的後勁不足的問題。
支付房貸的去處為二。一是發展商,其中當然包含政府收取的地租,但發展商的毛利率、淨利率還是很高。二是銀行,貸款的利息收入最終比房貸的本金還大,於是,房貸表面上可讓貸款者開始少付一些錢,最終還是倍數奉還。
從經濟上,房貸的唯一好處是先用未來錢,把貸款者十年、二十年或三十年的未來收入,通過銀行付給發展商。假若發展商把錢投入社會,進行其他投資,便可避免投資不足的問題,可惜發展商大部分的收入不用在本地,不用在產業或基礎投資,更多的是外流。對一個地方是二、三十年的未來收入,今天即可流失,對貸款者來說便成房奴。
若省了這兩條,社會的資金便多了,可以有更具效益和生產性的投資。不作房奴,生活更加優游,但關鍵是政府可保證他們有房住。
於是,作為經濟政策來推動社會投資和發展,政府應多建公屋出租,惠及更多市民,讓他們省了房貸,便可進行自我或創業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