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在七月向立法會提交《競爭條例草案》,今月在立法會審議,這意味着討論已達十七年的公平競爭法的立法工作開始要步入直路。
坊間認為,訂定公平競爭法的原則,是促進市場的競爭、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障為基本,因此,競爭法的涵蓋範圍愈廣,更可能要包括公私營機構領域,才對維護市場公平愈有利。
然而,特區政府的立場是,由於公營機構不作營利的運作,主要是讓自由市場能夠有公平競爭,言下之意,公平競爭法不適用於公營機構。更何況,某些公營機構涉及社會的重大利益,就更不應該將該等機構暴露於公開市場上競爭。
近年來,有人發覺公營機構涉足市場經濟活動頻繁,而且是一方面向政府領取定期的公帑資助,另一方面在市場上有政府撐腰,享有壟斷的優勢。因此,當局有必要認真考慮公營機構是否納入競爭法的規管範圍內,以確保市場競爭在公平的環境下進行。
但政府在《競爭條例草案》中加入了某些細節,似乎意圖讓公營機構排除在訴訟之外。《競爭條例草案》的「豁除及豁免情況」中列明,如果特首會同行政會議「信納有異常特殊而且強而有力的公共政策理由」,特區政府就有權力豁免某些公營機構不受競爭法守則規限。
難怪有人說,香港最大的壟斷機構就是特區政府和公營機構。這種指控是非常嚴重的。公營機構在政府的保護傘下已經享盡優勢,再豁免不受競爭法守則規限,顯然是對私營機構的不公平待遇,於情於理於法都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