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港人治港」,就是要管治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人和事。「港人治港」是通過香港特區的行政、司法、立法三個架構中的人來實現的。行政架構中的最高負責人是行政長官,香港特區以行政為主導,因此,行政長官及其管治班子對「港人治港」負有重大責任,且有相當權力,行政長官通過制訂政策和運用權力管治香港的人和事,從而實現「港人治港」。
然而,香港的人和事是相當複雜的。香港的人事構成與階級構成,是香港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教育背景各種關係的總和,也是各種矛盾關係、利益關係的產物。行政長官要擺平這些關係非常不易,如果擺不平這些關係,行政長官就會四面受困,到處碰壁,就無法治理好香港。
「港人治港」是在「一國兩制」框架下實施的,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憲政框架下實施的,香港特區政府的權力、行政長官的權力、香港特區的立法權與司法權都是中央政府授予的,「中央授予多少就有多少」。同時,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區享有國家憲法賦予的所有權力,「一國」的憲政權力高於特區的制度權力。特區不可有絲毫損害、違逆「一國」的權力,特區的任何人和事都不可損害和違逆「一國」的權益,否則就是違憲違法,就是挑戰中央的憲制權威。這是香港行政長官在處理香港的人和事時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離開了這個原則,行政長官就不可能管治好香港,「港人治港」就會走上邪路,自毀前途。說白了,就是行政長官在實施「港人治港」時,心中不能沒有「一國」,沒有中央。
同樣道理,中央在授權特區政府和行政長官實施「港人治港」時,一個最大的前提是要看他們對「一國」的態度。鄧小平說的「愛國者治港」,就是指對「一國」的態度、對中央的態度。現在曾蔭權在成全「公投」時,想過這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