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決策者須申報利益,讓人人知道他的言論、他的投票、他的決定,是否受其牽涉的利益影響;然而,僅是立此存照,並不足夠。
當一名參與決策人士申報利益後,其他有份參與決策者更須即時判斷他的言論、投票或作決定,會否受其所涉利益影響。若他們認為有受影響的可能,便須進一步決定是否限制其參與是項決策。限制可包括不得作任何參與,並須立即離場;或准予局部參與,例如可列席,但不得發言、不得投票;又或可發言,但不得投票等。
世界衞生組織西太平洋區域發言人否認去年六月決定把流感大流行警戒級別由第五級升至第六級時,受疫苗生產商影響;更明確表示參與投票決定的世衞顧問,同時擔當疫苗生產商受薪顧問不是問題,所持理由是他們已申報利益。但世衞沒有交代:既然存在利益衝突,為何仍容許這些顧問參與決定?難道世衞認為他們所涉及的利益「微不足道」?
毋須世衞交代,明眼人都看出所涉利益衝突絕非微不足道。世衞總幹事陳馮富珍曾提及全球生產三十億劑人類豬型流感疫苗,以每劑批發價十美元計,總生意額高達三百億美元。把流感大流行警戒級別由第五級升至第六級,疫苗生產商這三百億元特大生意即馬上落實,可見這決定與他們利益攸關。因此,世衞容許疫苗生產商受薪顧問參與這決策投票,乃百分百不符國際會議常規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