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暴亂遭重判 正本清源更何待

出得來行,遲早要還。繼早前三名旺角暴亂參與者鋃鐺入獄,昨日法庭對第二宗相關案件作出判決,被控參與暴亂及縱火罪成的三十二歲技術員楊家倫被分別判監四年九個月及四年三個月,兩罪同期執行。被告罪有應得,而判決亦再次向社會發出強烈訊息,不論示威者的出發點如何,只要是挑戰法律或者超越法律底線,就必須付出代價。

根據本港法例,參與暴動罪最高刑期為十年,而縱火罪可判終身監禁,本案被告兩罪俱成,最終判決入獄四年零九個月,已算是法庭手下留情,但饒是如此,比照回歸以來所有涉及示威案的處理,今次法庭出手最重,警方也認為判刑充分反映案件的嚴重性。法官在判刑時指出,案件涉及破壞社會安寧,不能姑息,必須判以阻嚇性刑期。法官更寄語年輕人,一時之勇需要付出沉重的代價,一切都是選擇與結果,今次案件的被告選擇了犯法,他最預料不到的是後果如此沉重。

為甚麼被告「預料不到」犯法的後果如此嚴重?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佔中期間不少政客鼓吹「造反有理」、「違法達義」、「違法絕對不等同不尊重法治」等謬論,不少涉世未深的年輕人被誤導,以為只要站在道德高地,打出爭取「民主」、「公義」等口號,就可以無法無天,為所欲為。另一方面,司法機構過去處理類似案件時過分仁慈,被告不是獲輕判就是無罪釋放,本來是要處罰,結果變成鼓勵,更有法官稱讚被告「年輕有理想」云云。最令人無法接受的是,佔中落幕兩年多,四十多名主要搞手中只有數人被起訴,大部分繼續逍遙法外,當違法低成本甚至零成本,當挑戰法律者可以輕易成為支持者眼中的英雄,博取曝光率,撈取政治資本,當選區議會甚至進身立法會,結果不言而喻,社會將陷入暴力惡性循環及罪惡淵藪。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如果律政司不是一味姑息養奸,而是有案必控;如果司法機構不是仁慈為懷,而是有法必依,旺角暴亂也許可以避免。

暴力就是暴力,違法就是違法,最近司法機構對旺角暴亂案的判決堪稱撥亂反正,令人鼓舞,按照這個尺度來執行檢控工作,不難將一眾佔中搞手繩之以法。不能不指出的是,目前被判的倒楣蛋全是無名之輩,是「魚毛」而已,而那些在背後組織、煽動、提供金錢支援的首惡則至今沒有一個受到懲罰,當局「管雞仔不管麻鷹」,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仍然是一句空話。

斬草要除根,擒賊須擒王,佔中之亂是香港法治崩堤的始作俑者,佔中搞手則是踐踏法治的罪魁禍首,重判一名搞手,其阻嚇性超過重判一名其他參與者何止百倍。事實上,佔中期間發生的暴力行為、示威者使用的武器,比旺角暴亂有過之而無不及,港府應該對佔中重新定性,以「暴動罪」起訴那些佔中搞手,否則港府無法向歷史交代,法治正本清源亦無從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