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媛襲警案維持原判,這個結果可以說是既意外,又不意外。之所以意外,是因為裁判官大人竟可以完全不理會公眾的反應,一意孤行,固執己見,實在夠牛;而之所以不意外,則是因為覆核此案的是同一個裁判官,如果他以今日的我打倒昨日的我,等於當眾認衰,自打嘴巴,堂堂裁判官怎能如此失威。
有人將香港法治吹得神乎其神,殊不知原來竟是如此兒戲,所謂司法獨立,其實就是司法獨大。法官大人以其昏昏,使人昭昭,類似例子多的是,大家早就見怪不怪了,要怪的是,對於一個有三度襲警紀錄的被告,為甚麼律政司不是引用刑罰較重的《侵害人身罪條例》,而是引用刑罰較輕的《警隊條例》?既然律政司也認為裁判官的判刑「明顯地不足」或「原則上錯誤」,那為甚麼只是提出覆核,而不是直接提出上訴?
太多的為甚麼,太多的疑惑,令人百思不得其解,如果說有人偏袒權貴,律政司恐怕也脫不了嫌疑。說到底,香港始終是權貴的天下,只要你有權有勢,即使三打警察,法官也會認為你是一名病人,多過是一名壞人。對了,當年港府就居港權提請人大釋法,不少法律界人士如喪考妣,大聲疾呼香港法治已死,如今怎麼不見這些人出來說句公道話?
還是網民說得對,如果有一紙精神報告就可以逍遙法外,那些正在監獄服刑的雨夜屠夫、變態色魔也應該全部釋放,因為他們比名媛更像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