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吟虎嘯:為何要害怕仇視反分裂

台灣陸委會主委賴幸媛最近跑到美國活動,在演說中「呼籲中國大陸應該廢除《反分裂國家法》」。賴幸媛聲稱「這是兩岸關係發展中必須去除的障礙,大陸必須改變思維,調整政策」。

《反分裂國家法》是北京○五年三月人大會議上制訂通過的。「小背景」是那時陳水扁政府正在開足馬力要在台灣「制訂新憲法」,搞「法理台獨」和「去中國化」。北京必須趕在台灣前面,打造出「法律武器」反對「法理台獨」,一旦台海發生「台獨變天事件」,北京師出有名,把打掉「台獨」定位在「反分裂」的國家內部行為上。

「大背景」而言,是北京講了幾十年的「完成祖國統一大業」,講了幾十年的「反對台獨和變相台獨」,反對「一中一台」,反對「兩個中國」,講了幾十年的「不能承諾放棄對台動武」,講了幾十年台灣一旦有被「外國拿去」危險和「內部出現大動亂」,北京絕不能坐視不理……所有這一切都只是政策方針的宣示,在許多場合重複起來比較麻煩也不夠周延,因此,要用國家法律的形式把其概括進去,更能適應形勢的發展和配合大目標的實現,《反分裂國家法》正是具備這樣的功能。

有了「九二共識」和《反分裂國家法》,北京的對台工作、反獨促統、推動兩岸關係發展,就有了「胡蘿蔔」和「大棒子」兩手。事實上,也正是因為北京通過了《反分裂國家法》,有了這「法律武器」,加大了反台獨、反分裂的力度和威懾性,才會有馬英九政府上台後,提出「不統不獨不武」的方針,重拾「九二共識」,致力於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和北京一道「共同開創」出兩岸關係今天的局面。

現在賴幸媛把矛頭指向北京的《反分裂國家法》,認為是發展兩岸關係「必除的障礙」,這是變相為「分裂」和「台獨」張目。賴幸媛要反「反分裂」,難道不就是在「保護分裂」、「促進分裂」嗎?若非如此,為甚麼要害怕和仇視反分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