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飛霜,七月飛霜,來到八月,繼續飛霜。
內地近來陸陸續續有人沉冤得雪,接連有「殺人犯」重獲自由,這次輪到廣州爆出驚天冤案,一名因票據詐騙罪被判終身監禁的港人胞弟入獄勞役十一年之後,上月得還清白之軀,法院重審裁定證據不足當庭放人。
所謂冤案,罪名也許不同,但炮製手法萬變不離其宗,不外乎打打打、嚇嚇嚇、再打打打,嚴刑拷問屈打成招,大功告成回家吃飯。
屈打成招固然是濫用警權的現象,中國野蠻執法早已蜚聲國際,然而,背後卻還有更深層次的問題,關鍵是內地所奉行的大陸法。
大陸法者,假定有罪,被告必須證明自己清白,否則罪成。這跟奉行假定無罪的海洋法截然不同,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有罪,否則清白。簡而言之,大陸法寧枉勿縱,寧願殺錯,永不放過;海洋法則是寧縱勿枉,寧願放過,永不殺錯。
「一國兩制」之下香港用的正正是海洋法,因此嘛,你見到的絕大部分是輕輕放過,例如法官姪女摑警毋須坐監,無辜殺錯絕無僅有。
雖說治亂世用重典,可是寧枉勿縱的法治精神容易造成大量冤假錯案,一不留神碰上心狠手辣的公安甚至乎不乾不淨的法官,你糟糕了,扔進冤獄已算不幸中之大幸,投入靶場一槍斃之才叫死不瞑目。
寧枉勿縱必多冤魂,陸陸續續爆出的冤案純屬冰山一角,未沉冤得雪不知凡幾,其實一月至十二月都飛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