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心而論:宣誓風波

特區政府提出,因應《港區國安法》的新規定,要求各級公職人員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現時的政治任命官員、法院法官、立法會議員等在上任時都有宣誓要求,不算新規定,所以沒有反對聲音。

立法會多年來曾經發生過多次的議員宣誓風波,有人故意讀錯字音、在不適當處停頓、在誓詞上擅自加上字句,或出示各種反對誓言內容的道具、手勢或標語等,這些屬相當幼稚的行為和舉動,難怪被喻為「小學雞」。如果當選議員覺得誓詞違反個人的信念和原則,索性拒絕出任好了,拿宣誓儀式當作演胡鬧劇,難道行為便可以不受誓詞束縛嗎?只不過過去的特區政府無人理會,不敢行動,模糊了事,中央政府也不敢插手,致令胡鬧劇一直演下去,而且愈演愈烈,到2016年特區政府才見行動,申請司法覆核,要求取消其議員資格,並請求人大就宣誓要求釋法,最後宣誓爭議交由法庭裁決,引致多個議員被取消資格,才結束爭端。其實英國的國會議員宣誓也曾出現過類似風波,法律規定他們要宣誓效忠王室,但有議員卻因不同理由拒絕,帶出不少爭論,英國至今也只是採取模糊政策,未能徹底解決。

特區公務員就任時需簽署公務員守則,其實已蘊含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內容,現今再加宣誓或簽署聲明,只是再次強調已有立場,不算增加對公務員的規範。如果當事人不擁護《基本法》,拒絕效忠特區,根本就不應加入公務員隊伍,故新入職的公務員都乖乖宣誓,沒有問題。出現問題的是現職公務員,似乎很多聲音,但來來去去不見得是激烈反對。他們應該都簽了公務員守則,對內容沒有疑問,唯一爭辯理由是拒絕重複作聲明,這理由不見得理直氣壯。

現今對宣誓最擔心、爭辯最激烈的是現任區議員。眾所周知,今屆絕大多數區議員都是反對派,甚至是攬炒派,去年憑反政府立場贏得選舉,他們正要大展拳腳,既領取區議員津貼及其他開支補貼,又能藉議會的一些活動撥款,或暗或明去資助同路人組織,共享成果,現今如果要求他們宣誓,聲言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豈不是違背原來的立場和原則?怎樣向支持他們攬炒的選民交代?有人把宣誓要求提到是否需要來一場區議員集體總辭,以增加震撼性。也有人反對總辭,認為市民投票選他們出來,是讓他們守護區議會,為大家爭取權益,盡好監督政府的責任,集體總辭有負選民所託。

要求公職人員就宣誓或席位兩者之間作選擇時,權衡輕重,最後還是選擇席位。大家關心的,其實就是拿到的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