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詞有理:區議員當然要宣誓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新一份施政報告要求全體公務員宣誓,確認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和對特區政府負責,可謂遲來的補鑊。《港區國安法》明文規定,香港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或宣誓,可見所有公職人員都必須確認擁護《基本法》,而不僅僅限於政府部門。林鄭月娥指目前仍在研究區議員等公職人員是否須受《港區國安法》制約,並要求其宣誓。其實答案很明顯,區議會屬於建制一部分,花的是公帑,當然必須宣誓,還有甚麼好研究?

去年反對派趁黑暴之亂奪取區議會絕大部分席位,一班政治小學雞沐猴而冠,不務正業,一味搞事,導致區議會變質變味,由負責民生事務的地區組織淪為政治鬥獸場。套用林鄭說法,過去一年區議會吵吵鬧鬧,令官員及公務員不知如何與其討論地區事務,甚至有不愉快事件發生,區議員不斷侮辱公務員特別是警務人員。

這還是其次,反對派將區議會用作延續黑暴抗爭平台,並濫用公共資源資助或支持反政府組織,推動港獨等不法行為,才是最大禍害。過去一年,已有約70名區議員涉及各種罪行被捕,佔反對派區議員總數近兩成,堪稱世界紀錄。日前中文大學出現港獨遊行,帶頭者之一正是一名區議員;早前更有區議員公然張貼藍絲與狗不得內進的告示,既侮辱別人,也侮辱自己。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區議會之所以烏煙瘴氣,就是因為沒規沒矩。正本清源已刻不容緩,港府不僅應盡快將區議員納入宣誓範圍,更應列明違誓違例的法律責任。《港區國安法》規定,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即喪失參選或者出任公職資格。由此可見,區議會並非法外之地,議員身份更非免死金牌,任何人違誓違例都必須負上法律責任。立法會議員尚且可以被DQ,區議員豈能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