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詞有理:司法拖拉 目的何在

反修例黑暴爆發以來,警方已拘捕近九千人,只有兩成即約一千八百人的案件已完成或正進行司法程序,其餘絕大部分案件仍在調查中,檢控及審訊遙遙無期。反觀近日同樣爆發示威浪潮的英國,雖然示威規模及被捕人數遠遠不及香港,但仍會參考一一年倫敦暴亂時設立的廿四小時法庭,處理涉及示威的案件,讓社會盡快恢復秩序。既然香港司法照搬英國那一套,英國可設立特別法庭,為何香港不可以?司法機構對此有何解釋?黃絲大狀們又有何高見?

正是因為司法機構拖拖拉拉,暴徒才會有恃無恐,黑暴才會沒完沒了。許多暴徒這邊被捕,那邊保釋,然後繼續打砸破壞,部分已有多次被捕紀錄,最高竟達九次之多,卻一直未被落案檢控,彷彿不用承擔後果,可謂天下奇聞。隨着被捕者愈來愈多,積壓案件與日俱增,按照司法機構的速度和效率,再拖幾年也未必可以處理完畢。

這還是其次,最大的問題在於「警察拉人,司法放人」,即使亂港分子被落案檢控,也往往可以輕易脫身。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被裁定兩項襲警罪名成立,僅判一百四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申請覆核,卻遭法庭駁回,兼輸訟費。還有,香港眾志三名成員去年三月在立法會公聽會搗亂而遭票控,結果各被罰款一千元了事,這到底是懲罰還是鼓勵?更匪夷所思的是,在搶手機案中獲輕判社服令的許智峯,近日提出兩項私人檢控,分別針對一名執法警員及的士司機,統統獲得法庭批准。人們好奇的是,如果有人照辦煮碗向這班政棍提出私人檢控,法庭會不會一視同仁?

歸根究柢,司法不公才是香港所有亂象的根源。而這恰恰提醒中央政府,不能寄望洋人及其代理人維護國家安全,要成功落實「港版國安法」,自己必須掌握執法權和司法權,否則,再好的法例也只能淪為一紙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