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心而論:國安法爭拗

「港版國安法」立法近在眉睫,再無懸念,現今討論焦點,是執法部門由誰負責,是內地國安機構還是香港部門?如觸犯法律由誰審訊,是香港本地法庭還是內地法庭?本港法庭的外籍法官是否有權審訊觸犯國安法的案件?

既然是「港版國安法」,執法的範圍在香港本地,就算國家打算在香港設立機構負責,在情在理沒有道理繞過香港的執法部門,中央在港設立機構也不可能編制過分臃腫。這一關是否可以參考英治時代,由特別情報部門駐港負責?資料顯示,昔日英國情報部門並不屬港府編制,總部設於小西灣軍營,港督下有政治顧問一職,官方職權是就政治問題向港督作諮詢,實際上統籌整體國安事務。負責執行的軍情五處、六處都有派員來港,部分人員安插在各個政府部門,名義上出任政府其他職務。香港警隊也設立政治部配合,由英國派來的人員統率,政治部名義上是警隊下一個部門,其實是自成系統。香港回歸後警隊政治部解散,文件或銷毀或運返英國,昔日的具體運作沒有多少遺迹可尋,剩下的記憶,相信只有不經審訊未經判罪,便可羈留政治犯起碼一年的摩星嶺白屋。隨着白屋在前幾年租給芝加哥大學商學院,相信這丁點記憶也快湮沒。

香港警察既然已經沒有組織國安的經驗,相信免不了全國國安部參與組織和培訓。問題是如何分開內地和香港的管轄範圍,及如有在內地干犯國安法跑來香港如何處理?

此外,「港版國安法」到底應跟從香港普通法還是內地的大陸法傳統,不少討論拉到普通法的傳統慣例,說與大陸法有分別。這些法律界的爭論焦點,只是掩眼法,他們關注的是公開審訊和無罪假定兩個重點。無罪假定應該不是爭辯重心,內地司法制度原則上也不反對,只不過缺乏這方面的傳統,所以一直做得效果欠佳。唯獨是公開審訊這一關肯定會有困難,因為有些觸犯國安法的罪行可能牽涉國防機密,不宜公開。到底如何平衡審訊公平又不會洩露國防機密呢,看來訂立「港版國安法」時,要動動腦筋 。

香港應否容許外籍法官當國安法控罪主審法官?按一般司法原則,既然法律是為香港而立,在香港法庭審訊,斷不應懷疑香港外籍法官的忠誠,選擇性歧視他們。但香港外籍法官有自己的國家作為效忠對象,也不用宣誓維護中國的國家利益,萬一案件涉及他們祖國與中國的國家利益衝突時,外籍法官應如何去面對兩邊的壓力?這也是「港版國安法」應及早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