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吟虎嘯:錯過一次 不能再錯

所謂「港版國安法」是否有追溯期,這本來不是問題,因為「港版國安法」並非新創之法,而是將二○一五年頒布的「國家安全法」通過全國人大的決定在香港特區實施,也即二○一五年之後的在全國範圍內發生的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案件,都要受到該法的治理,香港不能例外。

「港版國安法」將頒布具體法律細則,但它的有效行使期應該是在二○一五年「國家安全法」的頒布日,換言之,二○一五年以後發生在香港的一切觸犯了國家安全的罪行,都不可逃出「港版國安法」的法網。

只有這樣,才能體現「國家安全法」是一項全國性的法律,才能體現它的尊嚴,如果不是這樣,如果到了香港「地界」,到了香港這個另有一套法律體系和普通法的地方就莫名其妙的「縮短」了「法期」及涵蓋範圍,那麼,這條法律的「全國性」何在?尊嚴何在?

香港特區難道有「治外法權」嗎?香港特區實施的英國留下的一套法律體系和普通法,就能把中國的全國性法律在時間和空間上斬掉一截嗎?

遠的不說,一年來未平的反修例風波暴亂,是一場多麼典型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瘋狂事件,有人犯下了大量的充滿犯罪意圖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並造成了極其嚴重的惡果,這些都是在有了全國性的「國家安全法」的情況下發生的。

國家司法機關即時具有在香港懲處這些犯罪行為的權力,從抓捕、調查、搜證、檢控、審判等全部司法之權,一項不少,只不過,當時中央囿於某種考慮,沒有行動,不得已令香港的「國安問題」出現了空窗期,無論從當時和現在來看,這是一個失誤,損害巨大。

北京已經錯了一次,難道還要放棄「追溯力」,再錯一次嗎?當時沒能依法辦事,今天還不依法辦事嗎?暴亂時,朝廷多次警告會嚴懲「叛國禍港四人幫」等黑手,難道忘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