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十一月靠黑色暴亂上位的、來自全港十七區的三百多名區議員,包括區議會正副主席,在民政事務處事前明確反對及表明不會派員出席和提供會議事務的支援下,一意孤行於上周六舉行「十七區區議會聯合大會」。出席的還包括離島區議會的反對派議員(因離島區議會未完全淪陷,故沒能用區議會的名義)。會議在會場展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標語及高喊「港獨」的口號氣氛下,僅討論了十五分鐘,便以站立表決的形式,通過反對「港版國安法」,並要求撤回。這是自十三屆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建立健全港版國安法的《決定》後,首個來自香港特區政府諮詢性質議會架構公然反對人大《決定》的嚴重政治事件。對此,律政司和民政事務局都必須及時嚴肅處理,予以取締,並應立即追究有關區議員的法律責任,以正公眾視聽,絕不能視而不見,放任不管,或不了了之。
人大通過的《決定》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全國都必須遵行。這是天經地義,不容爭議。香港也不例外,何況人大通過的《決定》明確指定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及執行問題。區議會作為諮詢性質的地區議會,區議員出政府糧,是政府建制架構的一部分,無論區議員個人的政治理念取向為何,都必須服從和遵守參選區議員時簽署的「法定聲明」,真誠擁護《基本法》,不能反對「一國兩制」,否則便是違誓及違法,涉嫌觸犯《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第一百零四條「作出虛假聲明的罪行」,罪成最高可監禁半年。
人大《決定》第三條明確指出「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第四條又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和執行機制、強化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力量,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上述兩條《決定》的內容已清楚昭示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可是「十七區區議會聯合大會」在全場展示「港獨」標語,出席區議員高喊「港獨」口號及會後在街上掛有關橫額,是擺明觸犯「分裂」和「顛覆」的《決定》要遏止的罪行。而通過反對人大港版國安法的議決,既嚴重違反區議員所應履行的公職及義務,更涉嫌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最高可監禁七年。而蓄意煽動「港獨」分裂行為可能涉嫌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九及第十條的「煽動意圖罪」,涉嫌引起對香港政府的憎恨、藐視或刺激起對其叛離等行為,罪成可被判監最高兩年,再犯最高可被判三年監禁。
按照《區議會條例》,區議會和區議員的法定職責和職權都只能就所屬地區居民所關注的地區事務及福利事宜,諮詢居民意見和向政府部門提出建議。「特別區議會」明顯是盜用區議會名義進行違憲違法違規的活動。對此,特區政府必須依法追究違規議員的法律責任。奉勸各位靠食「人血饅頭」上位者,不要又要做婊子,又要立貞節牌坊。如要繼續出政府的糧,便好應同「港獨」和黑色暴力割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