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七公:示威禁止蒙面 緩解激進行為

反修訂《逃犯條例》的示威活動已持續一個月,當中大部分時間是和平理性地表達訴求,但亦不乏少數的激進分子趁機製造混亂,對群眾及執法者均造成人身安全威脅。就此,當局有理由需要禁止示威者在集會中遮蔽容貌,以減少遊行集會演變成暴力事件的機會。

早於六月十日凌晨發生第一次暴力衝突後,警務處處長盧偉聰已表示不同意示威者戴口罩的做法,並直言他們就是希望在違法後無法被辨認。盧其後亦指,即使示威者以各種方法遮蔽面容,但警方不會停止搜證工作,對破壞香港法治的「暴力示威者」必會嚴厲追究。

在心理學中,有一種現象稱為「反抑制效應」。基於社會規限及人際禁忌,每個人於日常生活中都對自我產生抑制,避免出現與群體不協調的情況,被稱為「抑制作用」。不過,當我們處於匿名或自以為隱蔽的情況下,就會使「抑制作用」減弱,對社會權威趨向忽視,於是就會有較大的傾向做出違反秩序的行為。

在群眾運動中,示威者戴上口罩或遮蔽面貌時,會不自覺地認為身份難以被辨認,因而出現「反抑制效應」,較易在情緒激動下,進行暴力或激進行為。此外,個人在群體中受到互相的感染,較易引發不理性的「從眾效應」,產生對執法者的仇視,可能使事件急速惡化。換言之,個體在群眾運動中有機會在一瞬間變得情緒非常激動及不理性,而蒙面行為加劇相關情況,是有一定的科學根據。

就此,歐洲部分地區及美國某些州份,早已立法禁止在大型公眾集會刻意掩飾身份或阻礙執法者對其辨認的行為。於近期法國的「黃背心示威」中,其總理收緊相關法例,禁止示威者蒙面及建立黑名單的制度,表明與「極端暴力人士」劃清界線。至於美國,有警察亦為制止示威中暴徒的激烈行為,倡議蒙面者最高可監禁十五年。

不自覺地變得暴力

我們重申,《基本法》保障香港市民有言論及集會的自由,但不賦予以暴力手法表達訴求的權利。社會上有聲音稱衝擊者為「義士」,甚至是「英雄」,但其實他們是徹底地在破壞社會的法治,亦在挑戰執法者的底線,而以身試法者最終必然會賠上沉重的代價。反蒙面法的設立,目的不是要限制大眾的集會自由,而是防止人性在下意識和從眾的心理狀態中,不自覺地變得暴力及激進,為其他示威者、執法者、社會秩序或公眾安寧帶來危險。

另外,曾有立法會議員早於三年前的「旺角暴亂」後,建議當局展開禁止蒙面的討論。當時政府表明會持續探討相關議題,並表明即使未能就禁止蒙面進行立法,仍有方法將違法者檢控。但是,違法者遮擋面容,的確使警方調查及律政司起訴帶來挑戰,增加了控方在法庭上舉證工作的難度,亦對香港法治造成傷害。

說到底,香港一直是和平安全的城市,應對大型衝突、暴力示威的經驗遠不及西方某些地區。當西方面對暴力示威時,執法者所使用的武力通常遠超香港警方,同時亦有禁止蒙面的相關法例。故此,每當外國媒體指摘香港警察,真的摸不清他們的用意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