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政治混亂,首先表現在認知和理念上的錯誤。
社會運動要求加強香港的法治,可惜手段卻是破壞,用非法的行為來挑戰法治。要求民主,卻不遵守民主的原則和程序──少數服從多數,包容與妥協。
從現時的所謂社會運動、政治運動的言行來看,它們是從事革命,不依法治法制,不依民主程序,只堅持己見,要求社會與政府全面採納,沒有中間取捨的妥協。己見不被接納,便不惜犯法衝擊政府、衝擊警察,甚至毀物傷人。若果沒有政治訴求,他們便是暴民爛仔,與黑社會分子的言行無異。而即使考慮到他們的政治訴求,卻屬政治暴動和反政府、反建制的革命。
或許大規模示威遊行是和平理性,但由和平示威演變成為非法暴力,即使參與暴力行動的只佔極少數,大多數的和平示威者卻成為少數人暴力言行的掩護、掩飾。和平示威不反對和譴責暴力言行,便屬鼓勵暴力的從犯、幫兇。
當出現暴力和暴動,法治法制被違背,社會的反應應是堅持法治,嚴懲犯法者。在個別案件裏,或許可因犯法者有精神病等問題,或有其他合理因素,可獲減刑,卻不可能如香港一些政客、媒體所言,因為政治因素,如政府不聽從他們的政治訴求而應免刑責,或特赦。這樣的做法是政治因素凌駕法律,依此便是政治歧視,法律面前並非人人平等,既破壞法治,也沒有任何民主政治,或人權與公平公義。
法治事實上很簡單,經過法律程序入罪便治罪,治罪後判刑可以有所酌情,未必按照最高刑罰標準判刑。除非是神經失常等,未能個人負責,或可免刑,其餘情況則一視同仁。
攻擊警察、闖入立法會大樓破壞、盜竊公物、霸佔道路、乃至非法集會等等,香港的法律都有明文規定,一直以來都依法拘捕治罪,從來沒有因為有特定的政治訴求,而把責任從個人轉移到政府與社會,殖民地時代也如此,一九五六年右派暴動和一九六七年左派暴動都一律依法定罪,不論你採哪一種政治主張。
回歸之後也是從來如此,為甚麼可以因為年輕人指控政府政策不公,甚或對政府修訂《逃犯條例》有不同意見,便可以蓄意犯法,而竟然要求免責、特赦?這是怎樣的法治?怎樣的法理、常識?
事實上,衝擊立法會大樓、衝擊警察總部就是衝擊香港法治,現在又用歪理來衝擊法治的基本原則,這便是進一步全面破壞香港的法治,破壞民主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