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言論自由的限制,幾乎是所有民主國家都信奉的一個原則,就是「明白(顯)而立即危險」。美國大法官霍姆茲說過:「任何行為的性質都依照它的環境而定,言論自由不論如何保障,總不能保障在戲院裏造謠大叫着火了的行為。所以某種言論應否處罰應以環境而定。」而在一九一九年「亞伯拉罕對聯邦政府案」中,霍姆茲反對做有罪判決。他在「反對意見」中表明:甚麼是「至善」,甚麼是真理,要經過思想自由的討論與競爭才能發現,因此,除非言論有直接侵害法律,而為了解救國家危難必須立即限制外,對意見發表不應限制。
「明白(顯)而立即危險」原則並不是美國法院的主流意見,從一九一九到三七年,在政治言論免責上,這個原則被法院採為法庭意見的,只有一九一九年的一個案例而已。雖然如此,這個原則仍是保障言論自由的精神指標。三七年以後,這個原則漸被採行,並成為審查法律有否違憲的一個標準。
一九五一年,美國審訊由十一名共產黨員鼓吹以武力推翻美國政府的「丹尼斯案」,其中一位大法官William O. Douglas反對判他們有罪,因為美國共產黨的勢力微不足道,不可能造成「明白(顯)而立即危險」,而「鼓吹」涉及意圖,意圖是摸不着、看不見的東西,故不能成為罪名,因此「鼓吹以武力推翻政府」應該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他認為,倘若一旦以意圖和沒有構成「明白(顯)而立即危險」去限制言論自由,社會就會進入一個危險境地,「每個公民的自由都將受到危害」。他的見解後來成為言論自由的經典。按照這些實行民主憲政的國家所信奉的原則,幾乎所有的政治主張,即使是與國家目標不同,甚至鼓吹變更國體的言論,都不應受到限制。
一九四九年十月,國共內戰國民黨大敗,中華民國政府退守台澎金馬;中國共產黨宣布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一黨專政的「黨國體制」。國共兩黨都是師承蘇共的列寧式政黨,無論是一黨獨大或一黨專政,都是由執政黨掌握絕對權力,代表國家行使主權,並全面控制國家機器,這樣的政體稱之為「黨國體制」(黨國系統),在這種政治體制下,「因言獲罪」成為常態。國民黨政府在台灣以動員戡亂為名凍結民主憲政,實行「黨國體制」,八十年代中蔣經國宣布解除戒嚴和黨禁,隨後的民主發展,經過三次政黨輪替,以國民黨為主導的「黨國體制」終於走入歷史。權力使人腐化,二○一六年民進黨蔡英文上台後,「黨國體制」死灰復燃,「因言獲罪」又再出現,人民因而更唾棄政黨政治,明年大選相信又再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