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條例草案》早前提交立法會,日前召開第一次委員會會議,據悉編了三、四十次的草案委員會會議,按照正常排期,可能要等到二○一二年中才可以正式在立法會表決;一旦有任何錯失,隨時無法趕及在立法年度完結前通過,到時又要重新做起。
這條條例由醞釀到提交草案已經有十多年時間。早在一九九三年,消委會已經做了一系列相關的研究,到了一九九七年,政府成立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然而,針對的重心焦點一直在變,由最初是針對市場上的壟斷行為,到後來不去碰壟斷,改為提倡公平競爭;最後落實時,連公平兩個字也去掉,乾脆就叫「競爭法」。有心挖苦的,可以解釋為既不反壟斷,又不提倡公平的競爭法。
第一次會議,一般焦點落在罰款數額上:一經競爭事務審裁處裁定罪名成立,罰款最高達到該企業全球總營業額的十分之一。這個數字十分驚人,因為是針對「全球」,而且是針對營業額。如果一些有多種業務,並且跨國經營的綜合性企業,因為某一個小部門觸犯了競爭法,那就有機會繳交這筆驚人罰款。這裏不是要為大企業說話,其實,要罰也要公公道道地罰,某一商業範圍犯了競爭法,那就應該以這業務的範圍為基礎,是一成還是兩成可以再商討,但起碼基礎要對口徑。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蘇錦樑表示,這一成只是最高罰款,到時主審法官有酌情權。不過,酌情還酌情,法例的最高刑罰是有指標性的,實際判罰一般是一半或者四成,再高一點是六成,不太可能離題萬丈。全球營業額一成的六折是多少?大家自己計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