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有關擴建堆填區的爭拗,基本上是兩個不同的問題。首先,是不是應該再在將軍澳地區擴建現有的堆填區,平衡各方面的利益,是改用其他垃圾處理方法,抑或另覓新址,減少對將軍澳區居民的滋擾。另一個問題,就不再是垃圾處理的問題,而是憲政的問題,立法會是否有權力否決政府提交的附屬法例。
政府在今次事件中是兩面受敵,因為一般人不會從非常專業的法律觀點來分析作判斷。人之常情,本來是郊野公園的範圍,現時要改為垃圾堆填區,第一個反應,就是「有冇搞錯」,郊野和垃圾是完全對立的感覺,以此易彼,市民很難接受,而事實上,將軍澳居民承受的滋擾,也獲得大部分香港市民的同情。
至於立法會是否有權力廢除那條附屬法例,政府就更難解釋。當然,律政司有其法律觀點,但這些觀點卻不符合一般人的常識,因為立法會的權力就是通過或者廢止法例,主體條例在立法會通過,為甚麼附屬法例就可以有特殊地位,立法會無權廢止?
如果只是法律的問題,那還可以由法院解決,但發展到政治層面,七百萬香港人都是陪審團,都有自己的判斷,政府如何向市民解釋,立法會無權廢止一條他們通過的主體法例之下的附屬法例。要解釋清楚,講得明白,讓香港普羅大眾接受,比說服他們同意把部分郊野公園的土地改為堆填區更為困難。
程序問題,只能在開會時管用,一旦擴展到全香港的政治層面,程序就不能用來做護身符,因為市民只會用常識和邏輯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