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私隱惹眾怒 多行不義必自斃

誨淫誨盜、案底纍纍的壹傳媒又添醜陋一筆。只餘網站吊命的《壹週刊》,涉違法取得藝人張栢芝第3名兒子的出世紙資料並公開刊登,遭當局票控「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成為檢控部門首次引用相關條例控告的報刊。無奈判決仍不脫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的慣例,3名被告僅被輕判罰款,涉案記者甚至獲撤控。《私隱條例》淪為無牙老虎,壹傳媒繼續搞風搞雨,孰令致之?

輕判罰款 更獲撤控

《壹週刊》前年刊登藝人張栢芝幼子的出世紙,涉違反《私隱條例》,壹傳媒有限公司、Element 5 Digital Limited、《壹週刊》總編輯麥景慶,各被票控一項「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罪,3名被告認罪,各被罰款4萬元,合共12萬元;另一被告記者鄭靜被控協助及教唆其餘3名被告干犯控罪,獲准簽保2,000元、守行為12個月,撤銷控罪。

案情指出,《壹週刊》於2019年1月28日在網站刊登文章及上載一段錄影片段,披露涉案出世紙,出世紙上有涉案兒童的中英文名、出生日期、性別及其母親全名。入境主任確認除了兒童母親以外,只有鄭靜曾於2019年1月5日申請該兒童的出生證明書副本,並且在填寫關係時報稱為朋友關係,以及用作個人用途。根據《生死登記條例》,出世紙資料不得向公眾披露,而兒童母親從未授權任何人申請出世紙副本。張栢芝其後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署方調查後將案件轉交警方跟進。

顯而易見,苟延殘喘的《壹週刊》為求增加訂閱率和點擊率,連剛出生的嬰兒都不放過,居然派遣記者訛稱為張栢芝的朋友而取得涉事兒童出世紙,為求利益不擇手段,毫無職業操守可言。雖云食得鹹魚抵得渴,但藝人也是人,工作只是娛樂大眾,不等於要掀開肚皮讓大眾看清光,甚至連自己子女的私隱也受牽連。張栢芝為了捍衞兒子權益,讓當局將《壹週刊》等人告上法庭,成為《私隱條例》用於控告報刊及編輯的首例,敢作敢為令人佩服,惟判決結果卻未盡如人意,各被告不是被輕罰數萬元了事,就是索性撤銷控罪,侵犯私隱代價輕微甚至毫無代價,不是變相鼓勵是甚麼?

當然,壹傳媒向來獨得司法厚愛,不論是侵權又好,誹謗也罷,即使罪成,罰則也是不痛不癢,與其說是懲罰,不如說是放生。這方面東方報業集團可謂感受至深,這些年來「東方做,蘋果盜」屢見不鮮,最經典要數《蘋果日報》盜用東方旗下刊物的「王菲大肚」獨家照片,東方入稟控告毒果侵權,雖獲勝訴,但居然要為被告支付巨額堂費,令人瞠目結舌。又如《蘋果日報》報道一名長沙灣警署女雜工偷取警署清潔用品,事後事主入稟成功控以《蘋果日報》誹謗罪成,獲賠償74萬元,惟毒果其後上訴,女雜工所獲賠償幾近砍半。這到底是為受害人主持公道,還是專門維護壹傳媒利益,有目共睹。

無牙老虎 姑息養奸

事實上,《私隱條例》雖被譏為無牙老虎,但很大程度源於法庭判案取態。例如有電訊公司員工從公司電腦取得警務人員家屬的個人資料並「起底」,涉違反《私隱條例》的「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罪,去年底被判囚18個月。此外,有保險經紀涉以不公平方法取得客戶個人資料並誤導其購下保單,觸犯《私隱條例》,於2014年底被判監4星期。壹傳媒等被告涉及的同為「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最高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惟別人要坐監,他們僅罰款,判決是否公道,公眾心中自有一把尺。

當然,淫媒毒果多年來打着新聞自由的幌子橫行霸道,偷拍藝人換衫有之,摷藝人寓所垃圾桶又有之,根本不知私隱為何物。至於製造假新聞更是專家,單是「陳健康事件」便遺臭萬年。今次涉侵犯張栢芝私隱,被告求情時又以「檢控部門首次引用相關條例控告報刊及編輯,對業界已產生警惕作用」等藉口開脫,辯稱對法例敏感度不足,並於網站刊登道歉啟事補鑊,居然又獲得接納,所謂「傳媒有責任報道事實,亦需尊重別人私隱」,儼然小罵大幫忙,豈不怪哉!

事實擺在眼前,淫媒毒果侵犯私隱、生安白造、無中生有,非一朝一夕之故,而是拜當局姑息養奸所賜。然而公道自在人心,由警務處「一哥」鄧炳強多次不點名批評淫媒毒果屢屢播散假新聞,明言假新聞勢觸犯國安法,設立禁假新聞法是好事;到民間團體多次請願,敦促公司註冊處剔除壹傳媒公司註冊,法庭必須嚴懲大漢奸,當知多行不義必自斃。淫媒毒果「眾望所歸,冇得留低」只是遲早問題,不管保護傘如何作怪,最終亦必定徒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