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兩會除了通過政府工作報告及「十三五」規劃綱要之外,通過的法規只有一部,就是《慈善法》,足見對該法規的重視。
《易經》有云:「積善之家,必有餘慶。」扶貧濟世,回饋社會,是國人的優良傳統。隨着中國近三十年來經濟迅速發展,投向社會的慈善捐獻也愈來愈多。據統計,捐獻的總額已從二○○五年不足一百億元人民幣,增加至近期的一千億元。
然而,由於汶川地震部分善款去向不明,加上「郭美美事件」的不良影響,以致慈善工作一度出現信任危機。如今由人大通過立法對慈善組織、慈善捐獻、慈善信託等加以規管,相信有助中國的慈善公益事業健康發展。
《慈善法》共有十一章一百一十五條,可謂巨細無遺。由於曾經發生負面事件,法規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捐獻的規管特別嚴格,當然,如果以「發展慈善事業」為立法目的,有些條文其實還可以商榷,以收事半功倍之效。
「慈善是指用於公共目的的私人捐獻。」慈善事業是否興旺發達,一定程度上取決於私人捐獻的多寡。因此,鼓勵私人捐獻,包括企業和社會上的成功人士,鼓勵他們伸出同情之手,就顯得非常重要,應置於考慮的首位。
可惜的是,關於這一點,《慈善法》第八十四條只簡單地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於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稅收優惠多少?是百分之一百還是百分之五十?法規沒有明言。若然能作出明確的規定,相信會起到更大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