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吟虎嘯:國家司法權不可染指

「港版國安法」能否落實完整的執法權,在拘捕、搜證、調查這個環節問題不大,香港警方可以履行職責,國安駐港機關可以對此提出「指導、培訓和幫助」。然而,在檢控和審判環節就千難萬難甚至令「港版國安法」整個被顛覆。掌握檢控大權的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已公開叫板,要把該法的檢控大權牢牢抓在手裏,聲稱有關案件的檢控,只能由律政司提出,她還十分「寸」的反譏,若有人不信,可以試試看。

香港大律師公會日前提出的對「港版國安法」十一項要求,提到「在獲律政司司長同意之前,檢控工作不能展開」。而審判權方面,大律師公會提出,香港法院應有全面和完整的司法管轄權,不應規定只容許中國籍法官審案。他們還提出,除由香港終審法院提請外,全國人大常委會不應就「港版國安法」釋法。

可以肯定,香港司法體系的檢控部門和法院審判,對「港版國安法」這一國家法律是全面抵制的,中央和港人絕對不能指望在他們掌控下「港版國安法」能夠落實。在現有體制和人事下,香港「檢控」和「審判」也絕不可能像警隊似的,接受國安駐港機關在涉及國安案件上的「指導、培訓和幫助」。解決之道,只有一途,那就是「港版國安法」的執行,當在國安駐港機構的「指導、培訓和幫助」下交由香港警方完成拘捕、搜證工作;而「檢控」和「審判」工作要與國家司法體系相連接,由國家檢察院檢控和內地法庭審判。不要忘記,「港版國安法」是全國性的法律——「國家安全法」在香港實施。

大凡全國性的法律包括「國安法」,若遇案件,根據需要從不局限於案發地的當地警察部門執法,其他地方的警察也可執法。而檢控和審判工作,亦可交「異地」檢察部門和法院辦理,如河北的案子可以交給山東;山東的案子可以交給江蘇等等。因此涉及「港版國安法」的案子不論是拘捕、檢控、審判、關押,可由中國內地任何一個地方辦理,根本不是問題,這些權力只在國家司法手中,香港不可染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