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下風雲:照搬澳門並不足夠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透露,警方將成立專責部門執行國安法,由一哥鄧炳強領導,法例生效即投入運作。反對派對此當然阿之阿左,說不可能即日運作,又質疑港府是否早有法例文本。反對派的廢話毋須理會,但「港版國安法」能否發揮應有威力,除了執法隊伍忠誠可靠,最重要還是司法一環。

不妨看另一特區──澳門的先例。澳門早於○九年已落實二十三條,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法》。當地政府在執行方面,首先成立國安委員會,由澳門行政長官做主席,下設辦公室,負責執行委員會決議;然後,澳門司警增設專門的國安執行機構,類似回歸前港英政府年代警務處屬下的政治部;最後,參與訴訟的檢察官,由檢查長在中國籍的檢察官中委任指定人選,而審理案件的法官,亦由法官委員會於中國籍的法官中預先指定,避免外籍法官插手。

澳門自落實有關法例至今,從未有人犯罪判刑,皆因此特區不同彼特區,澳門天下太平,香港則亂象不斷。很明顯,保安局為警隊成立專責部門是參考澳門做法,外界估計司法方面可能都是照搬澳門一套。問題是,港澳政治環境大不同,澳門行得通,不代表香港也行得通,反對派和外部勢力不甘坐以待斃,絕地反撲必然陸續有來。

觀乎反對派近日輿論,已從反國安法變成支持二十三條立法,目的不外乎爭奪司法主導權。他們心知肚明,國安法屬全國性法律,特區只能服從,細節有許多未知數,但二十三條則不同,本地立法,本地執法,本地審判,他們便可放一萬個心。司法一向包庇反中亂港人士,又有許多空子可鑽,法官突然犯「低級錯誤」,案件固然可以被推翻;法官一句「疑點利益歸被告」,同樣可以甩身。李柱銘忽然支持二十三條,原因正在於此。由是觀之,中央即使屬意香港行澳門模式,還須留一手,掌握最終執法權和審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