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出手的「港版國安法」有兩個重點,一是國安立法,香港不能再拒絕;二是國安法的執行機制可以有別於香港特區的現有司法制度,從而修補現有的漏洞和問題。
第一點在中央出手之後,連《基本法》二十三條規定的本地立法亦不可能再拖延不立,反對國安立法的勢力再守不住反對二十三條本地立法的防線。或許特區政府與建制派一些議員還在猶豫抗拒,反對派的戰略已轉移,從反對二十三條立法變成支持,放棄這個防線。或許一些建制派議員出於個人選舉考慮,會要求在立法會選舉之後才推二十三條立法,但為了避免選舉後立法會的形勢改變,中央政府似不可能讓二十三條立法再拖延下去。
第二點是關鍵,意義重大,卻觸及回歸後司法制度的根本問題。由於英國政府長期的宣傳教育,香港乃至內地不少學者、官員都迷信英國的普通法,甚至認為香港的普通法應行使於內地,把內地的司法制度香港化。這也使《基本法》制訂時把特區的司法制度拱手讓給英國,用英屬案例和法官來主宰香港的司法制度,而全無驚覺,主權獨立的國家怎可以讓國內一塊領土由外國司法制度主管?
澳門二十三條的本地立法例子,是國安法審理只能由中國籍法官負責。香港應否採用相類於澳門的機制,重申中國主權的司法獨立呢?
對反對派來說,守不住二十三條立法的抗拒,也沒法不讓中央立法,最後防線便轉移為保障英國主導的香港司法制度,用英國的普通法和英籍法官來審理中央或本地立法的特區國安法,實際是企圖閹割國安法。而建制派精英及不少官員都與反對派一樣迷信普通法和英籍法官,也似乎與反對派一樣,要維護現有英國主導的司法制度,抗拒採取如澳門一般的執行機制,有關國安法的政治攻防陣線便轉到執行國安法的機制。部分建制派精英的合流(不知是無知抑或有所企圖),中央似乎面對更大的民意阻力。
這處的取捨,應該是決定國安法在香港能否起着維護國家安全的功能作用,也能否以國安法來震懾在香港顛覆國家的內外反動勢力。若以香港的民意,二十三條立法不可行,但香港的民意可變,香港的民意也不可凌駕內地的民意、國家的長期利益。民粹化的民意只不過是破壞而非建設的政治力量,且若滲有外國因素,更不可倚靠。
從香港特區一國兩制的長遠發展,從國家的利益出發,國安立法應是普通法與大陸法的連接,也應切斷外國介入破壞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