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特區政府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要求為二十三條完成立法,那麼該法的辦案,從拘捕、調查、檢控到審判,當然是會在香港的司法體系及普通法中執行。然而,二十三條遲遲未立法,中央不得不把全國性的「國家安全法」搬到香港,那麼「港版國安法」就只能由國家司法體系和「成文法」在港執行,包括對案件的拘捕、調查、檢控和審判。
不能想像,全國性的法律在香港實施要由香港特區的司法體系和普通法「經手」掌控,從而決定「國家法律」的命運和執法情況。當年,香港自行為二十三條立法是經過中央授權的,而今天「港版國安法」是全國性的法律在香港安家落戶,兩者差異極大。國安法的整套執法在全中國任何地方沒有甚麼不同,有何理由到了香港就要「入鄉隨俗」,放棄「主權」,自我矮化,走樣變形?
不用諱言,香港的司法領域從體制到法律、到人事,都是和國家格格不入的,他們一百個不願意中央推出「港版國安法」。在這種情況下,中央就更應該嚴肅、嚴謹考慮該法如何通過國家司法的努力在香港掌控整套執法權,把立足點和大前提放在由國家司法體系辦理相關案件上。香港的司法體系和人事只有聽命及配合的份兒,只有經過了一段時間,香港方面在辦案上達到朝廷的要求了、合格了,才可以逐漸放權給香港。誰是主、誰是從,這個關係不能亂。
最近,反對派中兩位司法界人士對一群香港大學生聲稱,「港版國安法」會令你有恐懼,但不會令你失去勇氣,擺到明還在煽動對抗「國安法」。他們哀鳴的「有恐懼」已說明他們知道自己會犯法,但還是要教唆他人「違法達義」、「知法犯法」。
他們還說最關注「港版國安法」的案件是否由「香港法庭審訊」,其意甚明,就是「違法達義」、「知法犯法」、對抗「港版國安法」,他們都要搞下去,只要由「香港法庭審訊」,就可以在保護傘之下好乘涼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