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冷氣技工被控干犯侮辱國旗罪:去年九月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次群眾行動中,與其他示威者一起叫口號,輪流踐踏五星旗,再把五星旗丟進垃圾手推車,然後連同手推車推落水池。原審法官判罪名成立,姑念認罪態度良好,輕判二百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向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上訴庭宣布書面裁決,指被告侮辱五星旗的行為惡劣,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改判被告監禁二十日。
不少人覺得香港法庭的判刑有點輕率,好像沒有甚麼量刑標準,只是憑法官的個人喜好。事後司法機關也不會就判刑的理據、量刑的標準向市民清楚解釋。這類不明不白的判刑如果時常出現,其實只會減少市民對司法當局的信心,損害了法庭的神聖地位。
本案的犯案過程其實很清楚,因為電視新聞都播放出來了,發生侮辱五星旗事件是不爭之事實,並無值得懷疑的細節。需爭辯的是如何證明疑犯曾經參與?如果能夠證明涉案者參與案件,剩下的只是量刑的考慮。
本案被告在法庭上認罪,所以曾參與干犯侮辱國旗罪沒有爭議,唯一考慮是量刑問題。按本港法律,觸犯侮辱國旗罪最高刑罰是罰款五萬元及入獄三年。判案應根據這個最高刑罰標準酌情遞減,例如初犯、對法律認識不清、過去一直行為良好、犯罪後有悔意、日後再犯機會不高等因素,逐一扣減。
同類案件香港近年曾經數次上庭,先有立法會議員鄭松泰在會議席上趁其他議員休會暫時走開,把部分議員插在座位前桌上的五星旗和區旗逐一倒插,被人發現,結果鄭議員被判有罪,罰款五千元。在反修例動亂期間,屯門發生一宗焚燒五星旗事件,被告在審訊期間認罪及表示悔意,結果被判社會服務令。今次沙田的侮辱五星旗案上庭是本港第三宗了。
上訴庭對被告及同夥侮辱五星旗的手法描述清楚,認為行為明顯表達對五星旗輕藐、污衊、鄙視和棄絕,亦有鼓動在場其他人的效果,故改判二十天監禁。本案其實還有後續故事,丟進水池的五星旗後來被參與的群眾撈起再丟進城門河,可能犯罪者另有其人,沒有在本案提起。輿論對這次上訴庭的覆判感到滿意,可能不少人認為判社服令判刑過輕,應判處監禁以示警戒。
在反修例動亂期間,其實還發生幾宗同類侮辱五星旗案件,如尖沙咀海運大廈前旗杆發生超過一次,又如葵涌運動場也有發生,可能警方未能緝捕犯罪者歸案,未見告上法庭。但就已經上庭審判的幾宗案例,判刑距最高刑罰標準還遠,司法當局判案仍然是寬鬆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