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派為求攬炒無所不用其極,瘋狂拉布,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半年來十多次會議,一直未能選出主席,港澳辦和中聯辦代表中央行使監督香港特區的權力,先後發稿斥責泛民主派亂港,以及議員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掀起各界對《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內容詮釋的爭議。泛民宣稱中聯辦是中央政府據第二十二條設立的機構,無權干預香港內部事務,中聯辦澄清兩辦並非泛民所指一般意義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港府三度出稿解釋卻愈解愈亂,變成與中聯辦說法對着幹,結果要刪除部分內容。
對《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解讀,各有各說,曾任基本法起草委員的政界人士看法大相逕庭,法律學者的說法亦南轅北轍,有說二十二條本來立法精神就是防止中央插手香港自治,所以條文應包括中央在港設立的中聯辦,亦有講法認為二十二條所指的中央政府所屬部門,是各省市的機構,與特區在工作上、權力上無直接關係,港澳辦及中聯辦這兩個專負責特區事務的部門或不包括在內。究竟哪個答案才準確?市民都給搞得頭昏腦脹。
其實法律詮釋也是法律制度重要一環,香港在一國兩制下,以不牴觸《基本法》為綱領,沿用殖民地時代留下來的普通法,法官肩負判案重責,不時聽聞有判錯案,上訴庭甚至終審法院都多次扭轉下級法院的判決,並直斥其非。一宗案件判決推翻再推翻並不是奇聞,這就是香港法律制度容許的情況。照理下級法院的法官都是法律專業人士及有經驗,為何會犯上這些錯誤?若果沒有上訴機制,豈不是冤案無數?
法律需要確定性及權威性,否則市民無所適從。《基本法》有先見之明,第一百五十八條列明《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說一就一,現在圍繞二十二條的爭拗都是浪費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