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要你滅亡,必先要你瘋狂,現在反對派上演的正正是最後的瘋狂。港澳辦和中聯辦日前罕有公開強烈譴責公民黨郭榮鏗等反對派政客濫權,阻礙立法會內務委員會選出主席,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後,反對派繼續當「兩辦」無到,繼續與一國為敵,前日召開第十六次內會繼續瘋狂拉布,繼續拖延選出主席,簡直到了喪心病狂的地步。既然善意提醒和嚴厲警告均告無效,依法檢控瀆職議員、褫奪其議員資格便是唯一選擇。
眾所周知,立法會自去年十月復會至今,內會都在選主席一事上空轉,郭榮鏗利用《議事規則》與反對派合謀拉布,以「發言是議員天職」為遮羞布,任由反對派提出各種言不及義的動議,結果原本只需十多分鐘便完成的選舉程序,在其刻意阻撓下,歷時半年、開會十六次逾三十小時、耗費超過七百萬元公帑依然原地踏步,導致十四條法案不能及時審議,超過八十條附屬法例在限期屆滿前得不到處理,一些原本可惠及納稅人、殘障人士以及與房屋供應、公眾健康保障等民生息息相關的法案隨時胎死腹中。再看郭榮鏗所謂的「議員天職」發言和動議是甚麼,居然包括要求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出席會議、立法會保安情況等等,試問這些動議跟選主席何干?不是濫權瀆職是甚麼?
根據《議事規則》,議員應就討論題目發表意見,但不得提出與題目無關的事宜。郭榮鏗恃着原內會主席李慧琼競逐連任,以原副主席身份冷手執個熱煎堆主持會議,但權力也僅限於選舉主席,根本無權處理無關宏旨的動議。毫無疑問,郭榮鏗與反對派「扯貓尾」瘋狂拉布,已違反《議事規則》,更違反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的立法會議員誓詞,涉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而一年內四訪美國要求制裁香港亦與誓言不符。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就《基本法》一百零四條釋法,指明若議員違反誓言必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其資格必遭褫奪,郭榮鏗豈有例外。
說到底,反對派之所以騎劫內會,郭榮鏗之所以有恃無恐,一來是覷準內會的重要性僅次於立法會大會,除了可以阻礙法案通過,就連當局成立法案及附屬法例委員會的權力都廢掉,足以癱瘓港府施政;二來是以為中央怯於暴亂再起和外部勢力施壓,不敢拿他們怎麼樣,於是變本加厲,朱凱廸便揚言若中央「DQ」郭榮鏗會掀起很大漣漪,擺明挾暴亂以令中央;三來正如郭榮鏗自爆,在內會拉布目的是拖垮《國歌法》立法,並阻止政府將二十三條立法提上議程,為立法會選舉增加籌碼。反中亂港之心,路人皆見。
問題是,今時不同往日,反對派誤導民意、借外部勢力狐假虎威的如意算盤注定打不響。自反修例黑暴一役後,中央改弦更張,「兩辦」今年初完成新人事任命後更是一改被動作風,頻頻主動出擊先發制人,而港府一口氣換掉五名局長,更見中央落實全面管治權的決心無可動搖。更重要的是,《國歌法》又好,二十三條也罷,均已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屬全國性法律,港府有憲制責任立法,郭榮鏗明目張膽阻撓立法,自以為得計,不過是更加坐實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罪證而已。
事實上,日前上訴庭就一宗侮辱國旗案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被告由原本判以社會服務令改為即時監禁,判詞便清楚指出,法庭就涉案控罪量刑時,必須緊記該條文旨在全面保護國旗免遭侮辱,以維護象徵國家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之國旗的合法利益。《國歌法》和《國旗法》在原則上並無二致,都屬於全國性法律,都旨在維護國家主權和國家尊嚴,反對派惡意拖延,即是反對一國,敵視一國。更何況,《基本法》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反對派以為拿《基本法》廿二條說事就能為所欲為,如果不是無知,就是刻意曲解,居心叵測。
可以看見,「兩辦」獲中央授權監督香港事務毋庸置疑,若非反對派太過離譜,「兩辦」根本不會發聲,如今開腔譴責郭榮鏗,正是一次嚴正警告,給予反對派最後機會。然而經過內會第十六次會議後已經證明,反對派堅持錯判形勢,拒絕回頭是岸,在這樣的情況下,無異於自絕後路,一切後果皆與人無尤。
沒有一國,哪有兩制。鄧小平設計「一國兩制」的時候已預示今日亂象,說出一番極有先見之明的話:「切不要以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來管,中央一點都不管就萬事大吉……如果中央把甚麼權力都放棄了,就可能會出現一些混亂,損害香港的利益。」;「切不要以為沒有破壞力量……中央政府就要加以干預……不只中央政府要干預,香港人也要干預。總會有人搗亂的,但決不要使他們成氣候。」反對派損害香港利益、製造社會混亂鐵證如山,不容抵賴,中央當然要管。既然要求立法會自我修正不得要領,中央出手撥亂反正便是應有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