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法治」與「新聞自由」這兩大核心價值被蠶食得七七八八,香港距離沉淪之日亦不遠。一名男子去年懷疑阻止本報記者正常採訪,期間涉嫌恐嚇記者,揚言已將記者「點相」及「搵人斬」記者報復,儘管記者能清楚說出如何被恐嚇,亦能在認人手續中認出被告,但裁判官竟以「得不到由控方所提供的現場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的支持」為由而放人。
正如關注團體指出,相關涉刑事恐嚇個案證據已非常清楚,律政司有必要對涉案人提出檢控,否則會予人有法不執、有法不依之感,長遠會縱容別有用心的人破壞法治及新聞自由。這種憂慮顯然並非無的放矢。漢奸黎此前用粗口辱罵本報記者,又說要「搵人搞」記者,整段過程被攝錄下來,無可抵賴,惟律政司一味玩拖字訣,硬是不肯提起控訴,現在這單案件又告不入,恐怕已不是放生那麼簡單,更是變相「鼓勵」其他人效尤。
聯繫兩案的處理手法,益見司法當局針對正義傳媒用心之險惡。面對鐵證如山的案子,律政司拖得就拖,大歎慢板;即使真的起訴了,也難以確保不會「做漏招」(現場錄影片段那麼多,何故偏偏呈交對被告有利者)。總而言之,欲赦之罪,何患無辭,保護傘伸縮自如,手法靈活多變,完全是因人而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純屬扯淡。
有人涉嫌恐嚇記者卻毫髮無損,不啻為本港新聞自由敲響警鐘,惟記協再一次做縮頭烏龜,迄今連聲明也沒發一個。不過大家早就見怪不怪,記協親疏有別,雙重標準,不是一天兩天的事,只要不是淫媒記者及其同路人,一律不在他們「記者」之列,更遑論為其發聲。香港有律政司「維護」法治,有記協「捍衞」新聞自由,不沉淪幾稀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