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之行:立法適當時機

特區政府主辦《基本法》研討會,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做主題演講,有關特區實施《基本法》二十年來仍未就二十三條立法,導致法律缺位的不良影響,認為通過「制訂法律並嚴格執行,來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安全」,是特區政府責無旁貸的事。

李飛的說法在港引起強烈反響,毋庸置疑。為二十三條立法是政治上的大動作,勢必引起社會巨大爭議,殆無疑問。中央要求特區盡早出發,為立法做好必要的準備工作,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相關程序,並非始於今日,早於二○一四年佔中前夕,國務院發表的白皮書已做了公開的呼籲。

佔領行動結束,轉眼三年過去,自決與港獨勢力冒起,尤其對年輕一代影響甚深,分裂國家與煽動叛亂對國家的潛在威脅不容小覷。中央要求特區政府必須認真應對,其中最徹底的進路,肯定是二十三條立法,以堵塞政治漏洞,實在不難理解。

政府的回應可圈可點,政務司司長張建宗直言政府絕不迴避,重彈「適當時機論」,表示社會要有合適的氛圍才可推動立法工作,亦要對各界做好溝通和解說。這是政府此時此刻能講的套話,意義不大。

客觀而言,林鄭要首先處理好重大的民生政策,做出成績,積累民意支持,促進社會寬鬆環境可持續發展,同時保持與反對派的溝通渠道暢通無阻,以便真正啟動二十三條立法時,有足夠的政治資本可資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