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看今朝:依法就是依《基本法》

美國某「禿鷹基金」向剛果民主共和國追討近八億港元的債務。案件涉及外交層面事務,中央政府對此案在香港開審表達了高度關注,並透過外交部向特區政府三次重申中央政府的立場,要求特區政府致力維護中央政府「外交豁免權」的政策原則。

此欄不評論法院應如何判決,但在坊間批評中央政府向特區政府與香港司法體系施加政治壓力、影響香港司法獨立的時候,我卻聽到了另外一種聲音。

評論員說,外交部直接向法院發信,且「一封比一封態度囂張」,有人認為,此說有商榷性。首先,外交部是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出三封信,而非直接向法院發信,其次,特區政府如何處理外交部信件是特區政府的事,法庭上讀出信件也是特區政府的決定,與外交部無尤。

第三,外交部代表中央政府向特區政府反映國家對香港處理外交事務的立場,這是中央政府的責任。根據《基本法》第十三條、十九條和附件三,分別闡明外交事務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的原則,香港特區需要實施內地包括「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等全國性法律。

中央政府為了確保香港跟隨《基本法》方向發展,維護「一國兩制」真正得到落實,自然要向特區政府下達指示,這是中央政府的責任。而如果事態發展愈來愈不樂觀,有違反「一國兩制」精神的時候,中央政府言詞變得強烈,也是情有可原。

評論員要求法院要依法判案。不錯,法院根據《基本法》原則判案,就是依法判案。